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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课件-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pptVIP

刑事诉讼法课件-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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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回避制度概述 一、回避的概念 回避是规定某些司法人员不得参与处理某一案件的诉讼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回避的种类 回避有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三种。 1、自行回避 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自己主动地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3、指令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遇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公安司法机关的行政负责人或有关组织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三、刑事诉讼法设立回避制度的意义 1、设立回避制度,有利于防止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先入为主、偏听偏信,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2、设立回避制度,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受到公正对待,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3、设立回避制度,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民主性,有利于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威信、增强公安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处理的权威性,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和适用的人员 一、 回避的理由 法律规定的五种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 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二、回避适用的人员 回避适用于审判、检察、侦查、翻译、鉴定人员和书记员。 1、审判人员,包括直接承办案件的审判员、陪审员和有权参与案件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法院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成员。 2、检察人员,包括负责案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以及有权参与案件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成员。 3、侦查人员,包括直接负责案件侦查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和有权参与案件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成员。 4、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中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书记员,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都适用回避。 第三节 回避决定的作出 一、回避的提出 1、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有义务告知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员的情况和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权,并将征求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记录在案。 2、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可以提出回避请求。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也可以主动要求自行回避。 3、提出回避请求时,应当说明理由。 二、回避的决定作出 1、有权作出回避决定的组织和个人。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回避,分别由各自机关行政负责人决定。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或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决定)。 2、对于回避请求,办案人应当立即上报,任何人都无权当场自行决定回避或者驳回回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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