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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9大亮点解读
一、总则编八大亮点
在《民法典》的编纂步骤上,采取的是先总则编、后分
编的两步走模式。《民法总则》已于 2017 年通过实施,本次
《民法典》总则编部分未有较大改动,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
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总则编亮点即《民法总则》
的亮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
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
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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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失能老人须监护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
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
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
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
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职能。(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
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
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
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2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
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
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
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
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
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二、 物权编七大亮点
9.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
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
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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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条)
10.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
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
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
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
六十三条)
11.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
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
12.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
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
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否
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
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13.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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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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