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 0005-1995 【强改推】气雾剂产品标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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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包装行业标准 BB 0005—95 气 雾 1995-04-03发布 剂 产 品 标 示 1995-06-01实施 中 国 包 装 总 公 司 发 布 1995-06-01 实施 1995-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装行业标准 BB 0005—95 气 雾 剂 产 品 标 示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雾剂产品标示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气雾剂包装容器上直接印刷或粘贴的气雾剂产品。 2 标示要求 2.1 标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行政部门法律法规的要求。 2.2 标示由文字、图形和阿拉伯数字构成,标示内容必须有中文表达,且醒目、清晰。 3 标示的内容 3.1 一般标示 a. 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净重量或净容量、产品用途及使用说明。 b. 属限期使用的产品,需注明保质期、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限制使用日期。 c. 需办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登记号等的产品应标注相应证号。 d. 对人畜有毒性的产品应有相应的说明。 e. 易燃性产品应有“易燃品”标注。 3.2 特性标示 a. 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 b. 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 c. 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 d. 产品及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 一次性灌装的气雾包装容器不得再次灌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山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国珩、吴志坚、余孟成、彭洪、黄富杰。 BB BB 0005-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装 行 业 标 准 气 雾 剂 产 品 标 示 BB 0005—95 计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电 话:8522112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 各地新华书店经售 版权专有 不得翻印 关 开本880×12301/16 印张1/4 字 数 2 千字 1996年2月第一版 1996年2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 — 1000 长 书号:155066 ·2-10145 标目282 —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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