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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溯及力问题研究.pdfVIP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溯及力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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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溯及力问题研究 一、研究背景 《民法典》虽于2021年1月1 日起正式施行,但仍存在其施行 前已有法律事实(事件和行为)的适用衔接问题。《民法典》的编纂, 在相当程度上保持了旧有民事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延续性。但由于法 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不同,持续性法律事实产生争议的时间不同,适用 新法可能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等复杂因素, 《民法典》 施行后势必产生新旧法如何适用的问题。 我国对于民事法律溯及力问题并无法律层面的统一规范,多为单 行法、具体司法解释具体规范。一般认为,《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确 立了“从旧兼有利”的原则。按照其规定,只有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才能溯及既往, 即有利溯及既往规则,这也是我国立法法唯一认可的溯及既往的规则。 除此之外,我国法律层面只有刑法明确规定“从旧兼从轻”,民法总 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单行立法均未对溯及力问题予以明确。有 关溯及力的法学研究也主要集中于刑法,兼及行政法、税法等公法领 域,对于私法溯及力问题的研究相对欠缺,尚未形成较为完备的理论 体系,故有必要对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 干规定 (法释 〔2020〕15号) (以下简称 《时间效力规定》)恰是 在前述基本原则之下,建立起具体适用规则,明确私法领域“有利溯 第 2 页 共 21 页 及”的判断标准,使得法律适用有所依据,本文即结合立法法精神及 《时间效力规定》对 《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进行探讨。 二、民法典溯及适用原则及例外 (一)民法典溯及适用的基本原则 《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 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 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 特别规定除外”。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原则上不溯及既往,除非是有 利于当事人的特别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民法典原则上只对 其施行后的行为或事件产生约束力,对其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或事件无 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基本价值追求是 防止公权力包括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滥用对私权利造成侵害,维护公民 的既得权利与原有法律地位,保障公民的自由。由于当事人是依据行 为时的法律(即旧法)来规范调整自己的行为,以期取得相应权利并承 担义务,而新法在颁布前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如果法律溯及地对当 事人产生不利影响,将损害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进而挫伤社会公众对 法律的信仰。可见,法必须具有可预见性,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确立 的基础。因此,为了维护当事人的预期利益,民法典不溯及既往是基 本原则。 第 3 页 共 21 页 (二)民法典溯及适用的例外情形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基本价值追求是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 但该规则不应绝对化,如果存在适用新法更能发挥权益保护功能且不 会带来无法预见的不利后果的特殊情况,则应当允许新法溯及既往, 以更好地适应现实生活的复杂多样性和体现法的适当性。当然,从法 的安定性出发,溯及既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应从严把握,不宜过度 扩大。具体而言,民法典溯及适用的例外情形如下: 1.有利溯及。根据前述确定的从旧兼有利的溯及原则,如果适用 民法典更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则应当确认其溯及力,即有 利溯及原则,该原则被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承认。法不溯及既往的出 发点是避免新法损害当事人依照旧法取得的预期利益或者向当事人 施加新的义务责任,如果适用民法典并未给当事人造成不利的法律后 果,而且更能实现权益保护的宗旨,则民法典该类规定应当溯及既往。 一是对各方当事人均有利的规定。如果民法典的规定减轻了各方 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各方当事人均更为有利,则应溯及适用。例如,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均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 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或 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审 理民事案件,可以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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