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517.1-2010 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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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517.1—2010 电子计价秤 2011—02—10 发布 2011—03—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517.1-2010 - 1 - 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 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 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 (或原因 )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5 517 517.1 分类名称 工业生产资料 计量器具 电子计价秤 3 术语和定义 计价秤:在整个称量范围或部分称量范围内,根据称得的重量和一系列单价能计算出被称 货物总价的一种商业秤。 计价衡器:根据称量值与单价,计算出付款价的衡器。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电子计价秤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电子计价秤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 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2。 表 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 且≤10000 <1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7722-2005 电子台案秤 JJG555-1996 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CCGF 517.1-2010 - 2 -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地点 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具有电子计价秤产品制造 计量器具许可证,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6.2 抽样型号或规格 6.2.1 所抽样品必须是同规格型号的电子计价秤产品。 6.2.2 抽查样品规格优先为最大秤量 15kg 的电子计价秤产品,其次为最大秤量 6kg→最大秤量 30kg→最大秤量 3kg 的电子计价秤产品。 6.3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3.1 抽样方法 对每一抽取样品,按 GB/T2829-2002 标准采用一次抽样方案。 6.3.2 抽样基数 由于电子计价秤生产企业多为中、小型企业,其生产方式主要是以销定产,生产规模偏小, 加上同规格产品的库存量较少,抽样基数不小于 3 台。 6.3.3 抽样数量 在同种型号规格同批次的电子计价秤产品中抽取 3 台样品,检验 2 台,另 1 台作为备用样 品。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 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 6.4 样品处置 抽样人员抽样后,样品应妥善包装。封样时,其防拆封措施,应做到牢固、不易拆换、中 途不得随意开封。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在封条上注明且在封条上加盖检验机构 的抽样专用章。封样后,样品由抽样人员随身带回。若被抽查企业要求寄、送样品,抽样人员 应对封样的样品状态进行实物拍照,且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 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在寄、送过程中样品出现任何问题由企业负责。 6.5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 年度生产的电子计价秤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 CCGF 517.1-2010 - 3 - 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 ”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 “电子计价秤 ”, 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电子计价秤销售总额;计划抽查条码电子计价秤,应记录对应的被抽 查企业的条码电子计价秤年销售总额。 6.6 抽样现场企业提供的资料 抽样现场,生产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期内的电子计价秤产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2)商标注册证明; (3)企业生产执行的相关产品标准; (4)被抽查产品合格证; (5)产品使用说明书; (6)产品提供相关认证情况的证明; (7)重力加速度调整方法 (若适用)。 对企业所提供的资料,抽样人员应与原件确认后,将复印件带回,其中产品合格证、使用 说明书和重力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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