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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
CH 5003-94
地 籍 图 图 式
Specifications for Cartographic Symbols
Cadastral Map
1994- 11-28发布
1995-02-01 实施
国 家 测 绘 局 发布
目 次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 1)
2 引用标准 ( 1)
3 一般规定 ( 1)
4 界址点、控制点及特殊符号 ( 2)
5 境界 ( 8)
6 界址线及有关界线 ( 10)
7 城镇土地利用分类代码 ( 14)
8 房屋、房屋建筑结构及附属设施 ( 14)
9 交 通 ( 20)
10 水域 ( 26)
11 工矿设施 ( 28)
12 公共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空地 ( 32)
13 注记 ( 38)
附录A 地籍图的分幅与编号. (补充件) ( 42)
附录B 地籍图图廊整饰(补充件) ( 43)
附录C 地籍图示例(参考件) (插页2)
附录D 地籍测量草图示例(参考件) (插页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
地籍图图式
CH 5003-94
Specifications for Cartographic Symbols
Cadastral Map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籍图和地籍测量草图上各种要素的符号和注记标准以及使用这些符号
的原则、要求和基本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测制、编绘城镇地区、独立工矿区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籍
图和各种比例尺的地籍测量草图。
2 引用标准
CH 5002 地籍测绘规范。
3 一般规定
3.1 本图式符号栏中有两列符号,右列供地籍图使用,左列供草图使用。手工绘制草图时, 符号的规格和线划粗细可随不同的比例尺作适当调整。
3.2 符号旁标注的间距和线划粗细尺寸以毫米为单位。其他尺寸以米为单位。符号旁注记 的名称和数字以举例形式表示。
3.3 符号线划的粗细没有标注尺寸的,线划粗为0.12 mm; 点大为0.25 mm; 非主要部分 的线段长为0.5 mm; 虚线符号实部为2.0mm, 虚部为1.0 mm。
3.4 除房屋外其他依比例尺表示的建筑物,绘出其外轮廓,内加绘一个相应的符号或注记。
3.5 非比例尺符号的定位点和定位线:圆形、正方形等几何图形符号在其几何图形的中心; 宽底符号在底线中心;底部为直角形的符号,在直角的顶点;两种以上几何图形组成的符号, 在其下方图形的中心点或交叉点;下方没有线的符号,在其下方两端点间的中心。
3.6 符号名称旁有“*”标记的符号,可根据需要表示。
3.7 地籍测量草图上对修测后的点、线、边等要素用“》”符号作标记,箭头指向修测后的要 素。
3.8 注记的字大标有两种尺寸的,可根据成图比例尺、图种和图面负载密度在该范围内选 用, 一幅图同一种注记字大尽量一致。
3.9 各种数字,凡为“大于”者含数字本身(如大于0.5 mm 含0.5 mm), “小于”者不含数字
本身。
3.10 地籍图采用单色。
国家测绘局 1994- 11-28
批准
1995-02-01 实施
1
CH 5003-94
编号
符号名称
符 号
草 图
地 籍 图
4
4.1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界址点、控制点及特
殊符号
界址点
地面界标
地下界标
0.4——地面至标
志的深度
建筑物上界址点
a墙上标志
b界拐弯(凿刻标
志 )
c临界角(凿刻标
志 )
地界树
a针叶树
b阔叶树
其他界标
国界、省界界碑
2419
2.5
1.0
4号界碑
2420
6.4
2.5
3151 3150
3152
b
3153
①3154
2.5
:3156
尺
4号界碑
1.5
3157
2
CH 5003-94
简 要 说 明
4.1 界址点
界址点在地籍图上分为设固定标志的界址点和没有设标志的界址点。当图上两界
址点间距离小于1.0mm时用4.1.8符号表示。草图上界址点根据不同标志用不同的
相应符号表示。
3
CH 5003—94
编号
符号名称
符 号
草 图
地 籍 图
4.1.7
4.1.8
4.2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3
4.3.1
4.3.2
没有设标志的界址点
界距小于1.0 mm的 界址点
控制点
基本控制点
土堆上基本控制点
地籍控制点
土堆上地籍控制点
辅助地籍控制点
地籍控制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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