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_T 1014-2006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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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7.040 A 75 备案号:18299—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 CH/T 1014—2006 基础地理信息 数据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anaging and protecting data archives of fundamental geographic information 2006-08-21发布2 0 0 6 - 1 0 - 0 1 实 施 2006-08-21发布 国家测绘局 发布 CH/T 1014—2006 目 次 前言 I 1 范 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 则 2 5 归档与移交 2 6 介质与拷贝 3 7 保管与维护 4 8 使用与运输 5 9 销 毁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建(归)档检验登记表 7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移交文据 8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日常维护登记表 9 参考文献 10 CH/T 1014—2006 前 言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具有生产成本高、技术含量高、数据量大的特点,是国民经济建设所必需的基 础数据,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和广泛的应用需求。本标准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管理需要,结合 数据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对数据档案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主要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收集、积累、归档、移交、介质、拷贝、保管、维护、使用、运输与 销毁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关于文档材料管理的技术要求,遵循国家、行业或部门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 规定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C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国家档案局提出,由国家测绘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档案资料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培、王小平。 工 1 CH/T 1014—2006 基础地理信息 数据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收集、积累、归档、移交、介质、拷贝、保管、维护、使用、运输与 销毁等诸方面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和形成单位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管理。非基础地 理信息数据档案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894—200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GB 50174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DA/T 15—1995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和保护规范 DA/T 1—2000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DA/T1—2000 中定义的基本术语和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基础测绘 fundamental surveying and mapping 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 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活动。 3.2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data of fundamental geographic information 基础测绘(见3.1)生产活动中形成的、以数字形式存在的、关于地球表面自然地理形态和社会经济 概况的基础信息数据,包括大地测量数据、摄影测量与卫星遥感数据、数字地图数据(如数字线划图、数 字栅格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土地覆盖数据、专题地图数据等)、地名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 据库、专题数据库等,以及上述数据的元数据。 3.3 数据成果 data products 按照国家标准或测绘行业标准生产、集成和处理后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见3.2)。 3.4 最终数据成果 final data products 基础测绘生产活动中形成的、已通过验收、并不为其他相关基础测绘生产活动所修改的数据成果(见 3.3)。 3.5 阶段性数据成果 interim data products 2 CH/T 1014—2006 基础测绘生产活动中的重要技术工序或子项目形成的、经过成果验收的、并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利用 价值的数据成果(见3.3)。 3.6 数据档案 data archives 具有利用和参考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数据成果(见3.3)和重要原始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见 3.2)。 4 总则 4.1 按照国家或测绘行业统一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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