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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020
G 09
备案号:43471—2014
HG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 30010—2013
代替 HG 23011-1999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The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workplace
2 0 1 3 - 1 2 - 3 1 发 布 2014-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I
HG 30010—2013
前 言
本标准第4章是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HG 23011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与 HG 23011-199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
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对动火分析增加了对大型设备取样分析时应分上、中、下分别进行;
对部分章节的顺序进行调整;
对作业证的审批人员进行调整,将二级作业证的有效期调整为72h;
修改了《作业证》样本。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安全生产办公室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丽、詹志平、万金铸、王海鹰、稽建军、李发华、苗明旭。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G 23011— 1999。
HG 30010—2013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和《动火 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 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 30011 生产区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HG 30013 生产区域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区域 workplace
生产化学品的区域。
3.2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和砂轮等 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3
易燃易爆场所 flammable and explosive place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 5001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和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1 作业分级
4.1.1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4.1.2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和容器等部位上及其 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1.3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 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4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 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1.5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
HG 30010—2013
4.2 安全防火要求
4.2.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动火作业应办理《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和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执行 HG 30011 和 HG 30013 的规定。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 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和管道等生产和储存装置及处于GB 50016 规定的 甲和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和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和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2执行。
凡处于 GB 50016 规定的甲和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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