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120.2-2010 碳酸饮料抽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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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20.2——2010 碳酸饮料 2010—07— 13 发布 2010—08—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120.2.—2010 1 碳酸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碳酸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果汁型碳酸饮料、 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产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 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 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 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20 120.2 分类名称 食品 饮料 碳酸饮料 2.2 产品种类 碳酸饮料可分为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碳酸饮料: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饮料,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 气的饮料。 3.2 果汁型碳酸饮料:含有一定量果汁的碳酸饮料,如橘汁汽水、橙汁汽水、菠萝汁汽水、 或混合果汁汽水。 3.3 果味型碳酸饮料:以果香香精为主要香气成分,含有少量果汁或不含果汁的碳酸饮料, 如橘子味汽水、柠檬味汽水。 3.4 可乐型碳酸饮料:以可乐香精或类似可乐果香型的香精为主要香气成分的碳酸饮料。 3.5 其他型碳酸饮料:除上述 3 类以外的碳酸饮料,如苏打水、盐汽水、姜汁汽水、沙士汽 水。 CCGF 120.2.—2010 2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碳酸饮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碳酸饮料企业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 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 且<10000 <1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 明日期的,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59.2 碳酸饮料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食品、饮料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39 饮料中咖啡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GB 10789 饮料通则 GB/T 10792 碳酸饮料 (汽水) GB/T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CCGF 120.2.—2010 3 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0 瓶(听),从同一批次样品 堆的 4 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 品量至少为 15 瓶(听)(总量不少于 2L)。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 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 2/3 用于检验,1/3 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 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 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 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 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所抽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样品在 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丢失、失效、变质及交叉污染。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 一年度生产的碳酸饮料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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