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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20.3——2010
茶饮料
2010—07—13 发布 2010—08—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120.3—2010
1
茶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茶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茶饮料(茶汤)、茶 浓缩液、调味茶饮料、复(混) 合茶饮料。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
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 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
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20
120.3
分类名称
食品
饮料
茶饮料
2.2 产品种类
茶饮料可分为:茶饮料 (茶汤)、茶浓缩液、调味茶饮料、复(混)合茶饮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茶饮料: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饮料。不适用于
以茶多酚、咖啡因为原料配制而成的饮料。
3.2 茶浓缩液:采用物理方法从茶叶的水提取液中除去一定比例的水分经加工制成,加水复
原后具有原茶汁应有风味的液态制品。
3.3 调味茶饮料:
3.3.1果汁茶饮料和果味茶饮料:以茶叶的水或其浓缩液、茶粉等为原料,加入果汁、食糖和
(或)甜味剂、食用果味香精等的一种或几种调制而成的液体饮料。
3.3.2 奶茶和奶味茶饮料: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等为原料,加入乳或乳制品、
食糖和 (或)甜味剂、食用奶味香精等的一种或几种调制而成的液体饮料。
3..3.3 碳酸茶饮料: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等为原料,加入二氧化碳气、食糖
和(或)甜味剂、食用香精等调制而成的液体饮料。
3.3.4 其他调味茶饮料: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他浓缩液、茶粉等为原料,加入食品配料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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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且在上述 3 类调味茶以外的饮料。
3.4 复(混) 合茶饮料:以茶叶和植(谷)物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干燥粉为原料,加工
制成的,具有茶与植 (谷)物混合风味的液体饮料。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茶饮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茶饮料企业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
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2。
表 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5000
≥1000 且<5000
<1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
明日期的,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食品、饮料检验
GB/T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39 饮料中咖啡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10789 饮料通则
GB 19296 茶饮料卫生标准
GB/T 21733 茶饮料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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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0 瓶(听),从同一批次样品 堆的 4 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
品量至少为 12 瓶(听)(总量不少于 2L)。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
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 2/3 用于检验,1/3 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 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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