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_T 386.2-2020CN 机动车排气分析仪 第2部分:压燃式机动车排气分析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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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3.180 R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T 386.2—2020 代替JT/T 506—2004 机动车排气分析仪 第2部分:压燃式机动车排气分析仪 Motor vehicle exhaust analyzer — Part 2:Exhaust analyzer for compression ignition vehicle 2020-07-31 发布 2020-1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 I JT/T 386.2—2020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类与型号 2 5 技术要求 2 6 试验方法 5 7 检 验 规 则 12 8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13 Ⅲ JT/T 386.2—2020 前 言 JT/T386《机动车排气分析仪》分为两个部分: ——第1部分:点燃式机动车排气分析仪; ——第2部分:压燃式机动车排气分析仪。 本部分为JT/T 386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JT/T506—2004《不透光烟度计》,与JT/T 506—2004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不透光烟度计改为机动车排气分析仪 第2部分:压燃式机动车排气分 析仪”;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2004年版的第1章); ——增加了“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氮氧化物”“NO?-NO 转换率”的术语和定义(见3.1、 3.2、3.3和3.5); ——修改了“响应时间”“上升响应时间”下降响应时间”的术语和定义(见3.4、3.4.1和3.4.2, 2004年版的3.6、3.7和3.8); ——删除了“透光度不透光度光通道有效长度基准光通道有效长度光吸收系数”测量 室单光程式不透光烟度计双光程式不透光烟度计”的术语和定义(见2004年版的3.1、 3.2、3.3、3.4、3.5、3.9、3.10和3.11); ——增加了“分类与型号”(见第4章); ——修改了“工作条件”的要求(见5.1,2004年版的4.1); 删除了结构要求(见2004年版的4.2); 修改了基本参数性能要求安全性外观的要求(见5.2、5.3、5.4和5.6,2004年版的 4.2、4.3、4.4、4.5和4.6); 增加了氮氧化物测量的性能要求(见5.3.2); 增加了环境适应性要求(见5.5): 修改了试验条件和试验设备的要求(见6.1和6.2,2004年版的5.1和5.2); 增加了预热的要求(见6.3.1); ——删除了“光通道有效长度”“零位时和满量程时的示值误差”的试验方法(见2004年版的5.3 和5.4); ——修改了烟度测量中“吸收比示值误差”“吸收比示值重复性”吸收比漂移”“光吸收系数”的 试验方法(见 、 、 和 ,2004年版的5.5、5.6和5.7); ——修改了烟度测量中“响应时间”的试验方法(见 ,2004年版的5.8); ——增加了“烟气温度”的试验方法(见 ); ——增加了“氮氧化合物测量”的试验方法(见6.3.3); 修改了“安全性”和“环境适应性”的试验方法(见6.3.4和6.3.5,2004年版的5.9、5.10和5.11): 增加了取样管及探头的试验方法(见6.3.6): ——删除了外观检查、重复试验的试验方法(见2004年版的5.12和5.13); 增加了检验分类(见7.1); 修改了型式检验的要求(见7.2.1,2004年版的6.2.1); 修改了型式检验内容、抽样方法、判定原则(见7.2.2、7.2.3和7.2.4,2004年版的6.2.2. IV JT/T 386.2—2020 6.2.3和6.2.4); ——修改了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见7.3.2,2004年版的6.1.2); ——删除了出厂检验中的判定规则(见2004年版的6.1.3); 修改了产品标志和包装标志的要求(见8.1.1和8.1.2,2004年版的7.1.1和7.1.2); ——删除了使用说明书的内容要求(见2004年版的7.2); ——修改了包装箱内应含技术文件的要求(见8.2.2,2004年版的8.1); ——修改了“运输和储存”的要求(见8.3,2004年版的8.2和8.3)。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7)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浙江浙大鸣泉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福立分析仪器 有限公司、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驰达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 中心。 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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