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114.3-2008 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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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14.3—2008 婴幼儿配方乳粉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114.3—2007 1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婴儿 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 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14 114.3 分类名称 食品 乳制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 2.2 产品种类 婴幼儿配方乳粉可分为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婴儿配方乳粉:以新鲜牛乳或羊乳(或乳粉) 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和 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的供 0~6 个月龄婴儿食用的产品。 较大婴儿配方乳粉:以新鲜牛乳或羊乳(或乳粉)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 加入适量的维 生素和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的供 6~12 个月龄较大婴儿食用的产品。 幼儿配方乳粉:以新鲜牛乳或羊乳(或乳粉) 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和 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的供 12~36 个月龄幼儿食用的产品。 婴儿配方乳粉Ⅰ: 以新鲜牛乳(或羊乳)、白砂糖、大豆、饴糖为主要原料, 加入适量的维生素 和矿物质,经加工制成的供婴儿(0~12 个月)食用的粉末状产品。 婴儿配方乳粉Ⅱ、Ⅲ: 适用于以新鲜牛乳或羊乳(或乳粉)、脱盐乳清粉(配方Ⅱ)、麦芽糊精 (配方Ⅲ)、精炼植物油、 奶油、白砂糖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和矿物质,经加工制成的 供 6 个月以内婴儿食用的粉末状产品。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年销售额为标 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2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30000 ≥3000 且<30000 <3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 的,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1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4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与B1 的测定 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413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通用检验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765 婴儿配方乳粉Ⅰ GB 10766 婴儿配方乳粉Ⅱ、Ⅲ GB 10767 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 GB 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国标委农轻联[2004]63 号关于实施《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等三项强 制性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原则上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优先抽取预包装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 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0 个销售包装,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为,净含量 不超过 500g 包装的产品抽取 10 个包装,其中 6 个包装用于检验,4 个包装为备用样品;净含量超 3 过 500g 包装的产品抽取 8 个包装, 其中 5 个包装用于检验, 3 个包装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 检验机构。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6.3 样品处置 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 应按标签标注的储存要求处置。所抽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 的措施,防止样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丢失、失效、变质及交叉污染。 6.4 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 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销售总额及被抽查产品的销售额(以万元计)。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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