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120.7-2010 固体饮料抽查规范.docx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20.7——2010 固体饮料 2010—07—13 发布 2010—08—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120.7—2010 1 固体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固体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蛋白型固体饮料、 普通型固体饮料及可可粉固体饮料产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 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 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 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20 120.7 分类名称 食品 饮料 固体饮料 2.2 产品种类 固体饮料可分为蛋白型固体饮料、普通型固体饮料及可可粉固体饮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固体饮料: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加工制成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等固态料的供 冲调饮用的制品 (不包括烧煮型咖啡)。如果汁粉、豆粉、茶粉、咖啡粉、果味型固体饮料、 固态汽水 (泡腾片)、 姜汁粉。 3.2 蛋白型固体饮料:以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等其他动植物蛋白为主要原料,添加或 不添加辅料制成的、蛋白质含量大于或等于 4%的制品。 3.3 普通型固体饮料:以果汁或经烘烤的咖啡、茶叶、菊花、茅根等植物提取物为主要原 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制成的、蛋白质含量低于 4%的制品。普通型固体饮料包括果香型固 体饮料和其他型固体饮料 (不包含可可粉固体饮料)。 3.4 可可粉固体饮料:以可可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不经热加工制成的 固体饮料。 CCGF 120.7—2010 2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固体饮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固体饮料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 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2。 表 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5000 ≥1000 且<5000 <1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 明日期的,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食品、饮料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GB 7101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 GB 10789 饮料通则 GB 19642 可可粉固体饮料卫生标准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CCGF 120.7—2010 3 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 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6 个包装单位 (总量不少于 2kg).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 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 2/3 用于检验,1/3 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 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 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 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 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所抽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样品在 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丢失、失效、变质及交叉污染。 6.4 抽样单 应按有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consult + 关注
官方认证
内容提供者

consult

认证主体山东持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IP属地山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00MA3QHFRK5E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