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121.3-2010 味精抽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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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21.3—2010 味 精 2010-07-13 发布 2010-08-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121.3—2010 味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味精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味精、加盐味精、增鲜味精。本规范 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 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 (或 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21 121.3 分类名称 食品 调味品 味精 2.2 产品种类 味精按加入成分不同可分为味精、加盐味精、增鲜味精。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谷氨酸钠 (味精) 以淀粉质、糖质为原料,经微生物(谷氨酸棒杆菌等)发酵、提取、中和、结晶精制而成的谷 氨酸含量不小于 99.0%,具有特殊鲜味的白色结晶或粉末。 3.2 加盐味精 在谷氨酸钠 (味精)中,定量添加了精制盐且谷氨酸钠含量不低于 80%的均匀混合物。 3.3 增鲜味精 在味精(谷氨酸钠 99%)中,定量添加了核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GMP)、肌苷酸二钠(IMP) 或呈味核苷酸二钠 (IMP+GMP)]等增鲜剂,其鲜味度超过混合前的谷氨酸钠 (味精)。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味精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味精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 企业。见表 2。 CCGF 121.3—2010 表 2 企业规模划分 指标名称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8000 ≥1000 且<8000 <1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 的,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 GB/T 5009.43 味精卫生标准分析方法 GB/T 8967 谷氨酸钠 (味精)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 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 位随机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 。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1kg,且不 少于 4 个单位包装。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 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 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 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 置。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 生产的味精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 注明。 CCGF 121.3—2010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 3。 表 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 准 强制性/推 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 程度分类 A 类 a B 类 b 1 总砷 GB 2720 强制性 GB/T 5009.43 ● 2 铅 GB 2720 强制性 GB/T 5009.43 ● 3 锌 GB 2720 强制性 GB/T 5009.43 ● 4 谷氨酸钠 GB/T 8967 推荐性 GB/T 5009.43 GB/T 8967 ● 5 食用盐 c GB/T 8967 推荐性 GB/T 8967 ● 6 硫酸盐 GB/T 8967 推荐性 GB/T 8967 ● 7 呈味核苷酸二钠 d GB/T 8967 推荐性 GB/T 8967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c 食用盐检测项目限于加盐味精。 d 呈味核苷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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