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121.6-2010 鸡精、鸡粉调味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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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21.6—2010 鸡精、鸡粉调味料 2011-02 -10 发布 2011-03-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121.6-2010 2 鸡精、鸡粉调味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鸡精、鸡粉调味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鸡精调味 料和鸡粉调味料。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 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专项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 (或 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21 121.6 分类名称 食品 调味品 鸡精、鸡粉调味料 2.2 产品种类 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鸡精调味料 以味精、食用盐、鸡肉/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钠及其它辅料为原料,添加 或不添加香辛料和/或食用香料等增香剂经混合、干燥加工而成,具有鸡的鲜味和香味的复合调味料。 3.2 鸡粉调味料 以食用盐、味精、鸡肉/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钠及其它辅料为原料,添加 或不添加香辛料和/或食用香料等增香剂经混合加工而成,具有鸡的浓郁香味和鲜美滋味的复合调味 料。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鸡精、鸡粉调味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鸡精、鸡粉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 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2。 CCGF 121.6-2010 3 表 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8000 ≥2000 且<8000 <2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 GB 4789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 .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 .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 .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 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 部位随机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 。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kg,且 4 不少于 6 个包装单位。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相 同。所抽取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 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 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 样品处置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在封样单上签字并共同加封,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 证样品的真实性。应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 要求进行处置。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 生产的鸡精、鸡粉调味料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 售额,并加以注明。 注: 记录的 “产品销售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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