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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603.3—201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3
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
2015-04-29发布
2015-06-01 实施
CCGF 603.3—2015
34
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 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和面 机、切片机、切菜机、轧面机(切面条机)、绞肉机、打蛋机、搅拌机、切肉机、刨冰机、锯骨机、混合机、液体 或食物搅拌器、推板式混合机、切碎机、食物擦碎机、去皮机、开罐头机、磨咖啡机、食物清洗和/或干燥 机、定量分配机、油酥面团辊压机、食物加工机、梁式混合机、奶油搅打器、筛分器、冰淇淋机、柑桔果汁 压榨器、离心取汁器、果浆汁榨取器、磨浆机、豆类切片机、土豆剥皮机、磨碎器与切碎器、磨刀器、漏斗 容量超过3L 的谷类磨碎器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 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6
603
603.3
分类名称
机械及安防
通用机械
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
2.2 产品种类
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主要包括有:
和面机、切片机、切菜机、轧面机(切面条机)、绞肉机、打蛋机、搅拌机、切肉机、刨冰机、锯骨机、混 合机、液体或食物搅拌器、推板式混合机、切碎机、食物擦碎机、去皮机、开罐头机、磨咖啡机、食物清洗 和/或干燥机、定量分配机、油酥面团辊压机、食物加工机、梁式混合机、奶油搅打器、筛分器、冰淇淋机、 柑桔果汁压榨器、离心取汁器、果浆汁榨取器、磨浆机、豆类切片机、土豆剥皮机、磨碎器与切碎器、磨刀 器、漏斗容量超过3L 的谷类磨碎器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器具;
——打算供经常出现特殊状态,如存在腐蚀性或爆炸性空气(粉尘、蒸气或可燃气)等场所使用的 器具;
——供大量生产食品用的流水作业器具;
——单独的输送设备,如:食物分配带式输送机。
3 术语和定义
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
主要用于餐馆、食品店、医院的厨房、面包房、商店、肉食店、轻工业和农场等场所,非专供家用,由 非专业的人员使用,以电力驱动的食品加工机械或设备,其动力源,对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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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V,对于三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 V。
4 企业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年 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生产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0
≥3000且10000
3000
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 注日期的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38—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动饮食加工机械的特殊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优先按以下原则抽取:
—— 企业生产量最大的产品;
—— 企业库存量最大的产品;
——和面机、切片机、切菜机、轧面机(切面条机)、绞肉机、打蛋机、搅拌机、切肉机、刨冰机、锯骨 机、混合机等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
——其他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成品存放区)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 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样基数不少于2台。
每个受检企业随机抽取1种具有代表性规格型号的产品。每种规格型号抽取2台,其中1台样品 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的产生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抽签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6.3 样品处置
抽样后应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识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 处置。备用样品留存在受检企业的,企业应确保备用样品及签封完好。
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的签封,至少应在标牌处、可打开更换零部件(主要是电气零部件)的端盖或 联接处分别粘贴抽样单位封条,如需要可在适当的部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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