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603.3-2015 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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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603.3—201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3 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 2015-04-29发布 2015-06-01 实施 CCGF 603.3—2015 34 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 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和面 机、切片机、切菜机、轧面机(切面条机)、绞肉机、打蛋机、搅拌机、切肉机、刨冰机、锯骨机、混合机、液体 或食物搅拌器、推板式混合机、切碎机、食物擦碎机、去皮机、开罐头机、磨咖啡机、食物清洗和/或干燥 机、定量分配机、油酥面团辊压机、食物加工机、梁式混合机、奶油搅打器、筛分器、冰淇淋机、柑桔果汁 压榨器、离心取汁器、果浆汁榨取器、磨浆机、豆类切片机、土豆剥皮机、磨碎器与切碎器、磨刀器、漏斗 容量超过3L 的谷类磨碎器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 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6 603 603.3 分类名称 机械及安防 通用机械 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 2.2 产品种类 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主要包括有: 和面机、切片机、切菜机、轧面机(切面条机)、绞肉机、打蛋机、搅拌机、切肉机、刨冰机、锯骨机、混 合机、液体或食物搅拌器、推板式混合机、切碎机、食物擦碎机、去皮机、开罐头机、磨咖啡机、食物清洗 和/或干燥机、定量分配机、油酥面团辊压机、食物加工机、梁式混合机、奶油搅打器、筛分器、冰淇淋机、 柑桔果汁压榨器、离心取汁器、果浆汁榨取器、磨浆机、豆类切片机、土豆剥皮机、磨碎器与切碎器、磨刀 器、漏斗容量超过3L 的谷类磨碎器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器具; ——打算供经常出现特殊状态,如存在腐蚀性或爆炸性空气(粉尘、蒸气或可燃气)等场所使用的 器具; ——供大量生产食品用的流水作业器具; ——单独的输送设备,如:食物分配带式输送机。 3 术语和定义 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 主要用于餐馆、食品店、医院的厨房、面包房、商店、肉食店、轻工业和农场等场所,非专供家用,由 非专业的人员使用,以电力驱动的食品加工机械或设备,其动力源,对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 CCGF 603.3—2015 35 250 V,对于三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 V。 4 企业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年 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生产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0 ≥3000且10000 3000 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 注日期的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38—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动饮食加工机械的特殊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优先按以下原则抽取: —— 企业生产量最大的产品; —— 企业库存量最大的产品; ——和面机、切片机、切菜机、轧面机(切面条机)、绞肉机、打蛋机、搅拌机、切肉机、刨冰机、锯骨 机、混合机等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 ——其他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成品存放区)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 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样基数不少于2台。 每个受检企业随机抽取1种具有代表性规格型号的产品。每种规格型号抽取2台,其中1台样品 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的产生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抽签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6.3 样品处置 抽样后应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识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 处置。备用样品留存在受检企业的,企业应确保备用样品及签封完好。 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的签封,至少应在标牌处、可打开更换零部件(主要是电气零部件)的端盖或 联接处分别粘贴抽样单位封条,如需要可在适当的部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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