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121.2-2010 食醋抽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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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21.2—2010 食 醋 2010-07-13 发布 2010-08-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121.2-2010 食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食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本规范内容包 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 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 (或 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21 121.2 分类名称 食品 调味品 食醋 2.2 产品种类 食醋一般分为酿造食醋、配制食醋。酿造食醋按照发酵工艺可分为两类:固态发酵食醋、液态 发酵食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食醋 以粮食、果实、酒类等含有淀粉、糖类、酒精的原料,经微生物酿造而成的一种液体酸味调味 品。 3.2 酿造食醋 将各种含有淀粉、糖或酒精的原料单独或混合使用 ,经微生物发酵酿造而成的食醋。 3.3 固态发酵食醋 以粮食及其副产品为原料,采用固态醋醅发酵酿制而成的食醋 3.4 液态发酵食醋 以粮食、糖类或酒精为原料,采用液态醋醪发酵而成的食醋。 3.5 配制食醋 以酿造食醋为主体 (以乙酸计不得低于50%),与食用冰乙酸、食品添加剂等混合配制的调味食 醋。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醋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醋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 企业。见表 2。 表 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8000 ≥2000 且<8000 <2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 的,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19 GB 2760 GB/T 4789.22 GB/T 5009.11 GB 5009.12 GB/T 5009.22 GB/T 5009.29 GB/T 5009.31 GB/T 5009.41 GB 18187 GB/T 23495 SB 10337 食醋卫生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1 的测定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食品中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的测定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酿造食醋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配制食醋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 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50 瓶(袋),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 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 。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L, 且不少于 6 个单位包装。 在流通领域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 同。 所抽取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质检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 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 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 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 置。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 生产的食醋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 以 注明。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 3。 表 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法规或标 准 强制性/推 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 格程度分类 A 类 a B 类 b 1 游离矿酸 GB 2719 强制性 GB/T 5009.41 ● 2 总酸 GB 18187 SB 10337 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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