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122.1-2010 可可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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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22.1—2010 可可制品 2011—02—10 发布 2011—03—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122. 1-2010 1 可可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可可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 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 (或 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22 122.1 分类名称 食品 可可及焙炒咖啡制品 可可制品 2.2 产品种类 可可制品分为可可液块、可可饼块、可可粉、可可脂等产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可可制品:是指以可可豆为原料,经清理、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研磨、压榨、破碎细粉、 冷却结晶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可可仁:以可可豆为原料,经清理、筛选、焙炒、脱壳而制成的产品。 可可液块:以可可仁为原料,经碱化 (或不碱化)、研磨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可可饼块:以可可仁或可可液块为原料,经机榨脱脂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可可粉:可可饼块经粉化制成的产品。 可可脂:以纯可可豆为原料,经清理、筛选、焙炒、脱壳、磨浆、机榨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可可制品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销售额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CCGF122. 1-2010 2 表 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5000 ≥500 且<5000 <500 5 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5512 GB/T5530 GB/T5532 GB/T5534 GB/T5535.1 GB/T5535.2 GB/T 20705 GB/T 20706 GB/T 20707 粮油检验 粮食中粗脂肪含量测定 动植物油脂 动植物油脂 动植物油脂 动植物油脂 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 碘值的测定 皂化值的测定 不皂化物测定 第 1 部分:乙醚提取法 不皂化物测定 第 2 部分:己烷提取法 可可液块及可可饼块 可可粉 可可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优先抽取小包装产品 (净含量 ≤5kg)。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 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kg ,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 部位随机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 。大包装产品 (净含量5kg)抽取 2 3 个包装;小包装产品 (净含量 ≤5kg)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kg,不少于 4 个包装。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相 同。 大包装产品所抽取样品中 1/2 为检验样品,1/2 为备用样品;小包装产品所抽取样品中 3/4 为检 验样品,1/4 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 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 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 样品处置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在封样单上签字并共同加封,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 证样品的真实性。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 (如冷藏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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