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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609.1—201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70
电子计价秤
2015-04-29发布
2015-06-01 实施
CCGF 609.1—2015
171
电子计价秤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电子计价案秤、电子 计价平台秤(台秤)和价格标签秤。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 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6
609
609.1
分类名称
机械及安防
计量器具
电子计价秤
2.2 产品种类
电子计价秤产品分为电子计价案秤、电子计价平台秤(台秤)和价格标签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计价秤:在整个称量范围或部分称量范围内,根据称得的重量和一系列单价能计算出被称货物总
价的一种商业秤。
电子计价案秤:通常在桌子、柜台或工作台上使用的计价秤,最大秤量通常不大于30kg。
电子计价平台秤(台秤):承载器的上平面形似一个平台的各种计价秤的总称。最大秤量通常不大 于 1t,习惯上又叫做台秤。
价格标签秤:为预包装品打印出质量值、单价和付款额的一种计价秤。
4 企业电子计价秤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电子计价秤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电子计价秤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
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电子计价秤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电子计价秤产品生产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且10000
1.000
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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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日期的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7722 电子台案秤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 . 1 型 号 或 规 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6.2 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市场待销产品中按照 GB/T 10111 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
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6.2.1 方 法
随机数使用扑克牌法产生。
6.2.2 基 数
抽样基数不小于3台。
6.2.3 数量
在同种型号规格同批次的电子计价秤产品中随机抽取3台样品,其中1台作检验样品,另外2台
作备用样品。
6.3 样品处置
样品处置的要求及方法见表3。
表3 样品处置的要求及方法
抽样包装
抽样人员抽样后,样品应按照被抽查产品标准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包装。
封样
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
封样方法采用纸质封条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应防止包装箱体的各个部位出现 可能的漏洞和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
运送
样品可由抽样人员随身带回,运送过程中应有对样品的防碰撞、防水等方面的措施。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 产的电子计价秤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 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 确认,如重力加速度修正因子。
6.5 抽样现场企业提供的资料
6.5.1 在生产企业现场抽样的,生产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期内的电子计价秤产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2)商标注册证明;
(3)企业生产执行的相关产品标准;
(4)被抽查产品合格证;
(5)产品使用说明书;
(6)产品提供相关认证情况的证明;
(7)重力补偿装置调整方法。
6.5.2 在市场抽样的,销售商应提供以下资料:
(1)销售合同或进货单(现场与生产企业确认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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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抽查产品合格证;
(3)产品使用说明书:
(4)重力补偿装置调整方法(可由生产企业提供)。
6.5.3 对企业所提供的资料,抽样人员应与原件确认后,将复印件(企业签字盖章)带回,其中产品合 格证、使用说明书和重力补偿装置调整方法随样品封存后带回。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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