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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
CH/T 4004—93
省 、 地 、 县 地 图 图 式
Cartographic symbols for maps of province, prefecture and county
1993-04-05
发布
1993-10-05 实施
国 家 测 绘 局 发布
目 次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 1)
2 一般规定 ( 1)
3 居民地 ( 4)
4 交 通 网 ( 6)
5 境界 ( 14)
6 陆地水系 ( 16)
7 海洋要素 ( 22)
8 地 貌 ( 24)
9 植 被 ( 28)
10 独立地物和公共设施 ( 30)
11 注记 ( 34)
附录 A 说明注记简注表(补充件) ( 44)
附录B 符号配合示例(补充件) ( 45)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
省 、 地 、 县 地 图 图 式
Cartographic symbols for maps
of province,prefecture and county
CH/T 4004—9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图式规定了省、地、县三级行政区普通地图上各种地物、地貌要素的符号、注记和颜色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部门编制省、地、县三级行政区的普通地图。
在使用本图式时,也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特征及用图需要增补符号。
2 一般规定
2.1 符号的尺寸
2.1.1 符号旁以数字标注的尺寸,均以毫米为单位。
2.1.2 符号旁只注一个尺寸的,表示圆或外接圆的直径、等边三角形或正方形的边长;线状符号一端的
数字,单线是指其粗度,两平行线是指含线划的宽度(街道是指空白部分的宽度)。符号上需特别标注的
尺寸,则用点线引出。
2.1.3 符号线划的粗细、线段的长短和交叉线的夹角,没有指明的,描绘以本图式为准。 一般情况下, 线划粗为0.1mm (水涯线为0.15mm), 点的直径为0.15mm, 符号非主要部分的线段长为0.3mm, 非垂
直交叉的线段夹角为45°或60°。
2.2 符号的定位点和定位线
2.2.1 简单几何图形符号(圆形、矩形、三角形等)在其几何图形的中心。
2.2.2 宽底符号(蒙古包、庙宇、纪念碑等)在其底线中心。
1.2.3 几何图形组合的符号(气象站、油井、教堂等)在下方图形的中心点或交叉点。
2.2.4 下方没有底线的符号(密、亭、山洞等)在其下方两端点间的中心点。
2.2.5 不依比例尺描绘的其它符号(桥梁、水闸、溶斗等)在符号的中心点。
国家测绘局1993-04-05 批准
1993-10-05实施
CH/T 4004-93
2.2.6 线状符号(道路、河流、境界等)在符号的中心线。
2.3 符号的方向和配置
2.3.1 独立地物符号除简要说明中规定按真方向表示者外,均垂直南图廓线描绘。
2.3.2 符号按一定行列配置的称整列式,如经济林、草地、芦苇地等。符号不按一定行列配置的称散列式
如竹林、灌木林等。散列式一般按图式表示的疏密程度配置符号。面积较大时,散列式和整列式符号的间
隔均可放大。
2.4 其它规定和说明
2.4.1 图式中各种符号的尺寸是按省、地、县地图常用比例尺(如省级图常用1:25万~1:100万;地级 图常用1:15万~1:25万;县级图常用1:5万~1:10万等)和常用幅面(单全开、双全开)以及地图内 容要素为中等密度情况下规定的。如果省、地、县地图的比例尺和幅面过大或过小,内容要素过密或过稀,
其符号和注记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大或缩小。
2.4.2 为使地图内容各要素清晰易读,各符号的间隔,除允许符号交叉和结合表示者外, 一般不应小于
0.2mm。
2.4.3 当地物要素密集,图上各要素表示的位置发生矛盾时,其避让关系的处理原则一般是:自然要素与 人工地物要素矛盾时,移动人工地物要素;主要要素与次要要素矛盾时,移动次要要素;独立地物要素与其
它要素矛盾时,视其重要性和图面具体情况移动独立地物或其它要素。
2.4.4 图式符号分省、地、县三栏排列,共有的符号配置在三栏的中间,非共有的符号除了排列位置变更 外,中间加隔离线以强调该符号仅属省级地图、地级地图或县级地图。如果因比例尺关系或特殊需要,某些
只在县级地图上需要表示的符号,也可在地级地图或省级地图上表示。
2.5 符号的印刷颜色
省、地、县地图上符号的印刷颜色为黑、蓝、棕、红、绿、桔黄六色。各种符号及注记的印色以本图式规定 为准。地貌、海洋的分层设色或行政区域面积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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