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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T 49— 1999
说 明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专业标准和清理整顿后应转化的国家标准的通知》〔质技监督 局标函(1998)216号]要求,建设部对1992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复建设部归口的国家标准转化为行业 标准项目及1992年以前建设部批准发布的产品标准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和审核。建设部以建标 (1999)154号文《关于公布建设部产品标准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对CJ25.2—1989 《生活杂用水标准检
验法》标准予以确认、发布,新编号为CJ/T 49—1999。
为便于标准的实施,现仅对原标准的封面、首页、书眉线上方表述进行相应修改,并增加本说明后重
新印刷,原标准版本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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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J/T 49— 1999
生 活 杂 用 水 标 准 检 验 法
1 总则1.1 本标准检验方法适用于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检验。检验方法中,分光光度法,应按 HG 3-1005-76《分光光度法通则》(可见和紫外部分)进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应按HG 3—1013- 76《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通则》进行,
1.2 所用分析天平,其感量须达到0.1mg。 天平与砝码应定期进行检定。所用滴定管、容量瓶、吸管等 标准容量器皿应经过校正。
1.3 所用试剂,凡未指明规格者,均为分析纯(AR); 当用其他规格时另加说明。但指示剂和生物染料不 分规格。在配制溶液时,如溶质为固体,其浓度以质量/体积百分比表示,即取一定量(克)溶质溶于溶剂 中,再稀释至100mL。 如溶质为液体,其浓度以体积百分比表示,即取一定量(毫升)溶质溶于溶剂中,再 稀释至100 mL。 此外,按体积比配制的溶液,以溶质体积+溶剂体积表示。凡未注明溶剂名称者,均指 水溶液。例如1+5硫酸溶液,表示1单位体积浓硫酸溶于5单位体积蒸馏水中。另外一些试剂的浓度 用 mol/L 表示。但在滴定法中氧化-还原部分仍沿用当量浓度表示。
1.4 在一般测定项目中,配制试剂和稀释水样,均使用普通蒸馏水。当对蒸馏水有特殊要求时,则另加 说明,如去离子蒸馏水,不含氨的蒸馏水等。
1.5 本标准检验法中所载“干燥或称量至恒重”,系指连续两次干燥或称量的质量,其差值不超过 士0.0004 g。
2 水样的采取及保存
2.1 水样的采取及保存是水质检验的重要环节,是取得水质检验良好结果的基础。使用正确的采样及 保存方法,是保证检验结果能够正确反映水中被检验指标的真实含量的必要条件,
2.2 供物理、化学检验用水的采取方法,应根据检验项目确定。采取的水样应具有代表性且不改变其理 化特性。所需要的水样量,因其成分浓度和检验项目的多少而不同, 一般采取2~3L 即可满足理化检验 的需要。
2.3 采取水样的容量,可用硬质玻璃瓶或聚乙烯瓶。 一般情况下,两种均可应用。当水样对玻璃有侵蚀 性时,应用聚乙烯瓶。采样前先将容器洗净,采样时用水样冲洗3次,再将水样采取于瓶中。
2.4 供细菌学检验用的水样,采样前所用容器必须按照规定的办法进行灭菌,并需保证水样不受外界 污染。采取含有活性氯的水样时,应在水样瓶未消毒前按每500 mL 水 样 加 2 mL1.5% 硫代硫酸钠 (Na?S?O?) 溶液。这样即可去除约14 mg/L 浓度的活性氯。
2.5 采样时间离检验时间愈短,检验结果愈可靠。某些项目的检验,应在现场进行。有些项目则需加入 适当的保存剂,或在低温下保存。表1为本标准检验法所含分析项目对存放水样容器的要求和水样保存 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06-04 批准 1999-06-04实施
CJ/T 49-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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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存放水样的容器和水样保存方法
项 目
采样容量
保存方法及保存时间
浊度
玻璃瓶或聚乙烯瓶
4℃保存
溶解性固体
玻璃瓶或聚乙烯瓶
4℃保存
悬浮性固体
玻璃瓶或聚乙烯瓶
4℃保存
色度
玻璃瓶
4℃保存,24h内检验
臭
玻璃瓶
4℃保存,24h内检验
pH值
玻璃瓶或聚乙烯瓶
最好现场检验,必要时4℃保存,6h内检验
生化需氧量
玻璃瓶
4℃保存,6h内检验
化学需氧量
玻璃瓶
4℃保存,6h内检验
氨氮
玻璃瓶或聚乙烯瓶
每升水样加0.8mL浓硫酸,4℃保存,24h内检验
总硬度
聚乙烯瓶或玻璃瓶
必要时加硝酸至pH值小于2
氯化物
玻璃瓶或聚乙烯瓶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玻璃瓶或聚乙烯瓶
4℃保存,24h内检验
铁、锰
聚乙烯瓶或玻璃瓶
加硝酸至pH值小于2
余氯
玻璃瓶
现场检验
总大肠菌群
消毒玻璃瓶
4h内检验
3 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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