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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HG 20583-1998
钢制化工容器结构设计规定
Specification for Structural Design of Steel Chemical Vessels
1998-11-18
发布
1999-03-01 实施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钢制化工容器结构设计规定
Specification for Structural Design of Steel Chemical Vessels
HG 20583-1998
主编单位: 中国华泰工程公司
批准部门: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实施日期: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 日
全国化工工程建设标准编辑中心
(原化工部工程建设标准编辑中心)
1999 北 京
302
前 言
本标准(HG 20583-1998)是在原标准(HGJ17-89) 的基础上,根据实施以来取得的经验,并
依据国标GB150-1998 的内容以及近年来国内外工程公司的标准规范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标
准较原标准有如下主要改变:
1.本标准内容涉及到的一些标准近年来都作了修订,如椭圆形封头、容器法兰、管法兰、人孔、
手孔、支座等。因此本标准内容也参照这些标准作了相应的调整。
2.其它标准如已有专门规定者,本标准不再重复其内容,如GB 151、设备法兰、管法兰等中的
焊接结构。
3.对部分词汇、条款、数值、插图等结合实际从准确性和严格性方面作了适当调整。
4.增加了“前言”、“设备吊耳”、“接地板”及“超限容器的分片分段界限”等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B 为本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附录D 为提示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华泰工程公司主编。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凯 乔海星 张振华 卫效莲
303
HG 20583-1998《钢制化工容器结构设计规定》是结合化工容器设计的具体情况,对 GB 150
-1998《钢制压力容器》结构设计方面的补充和具体化。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引用标准及定义,除另有规定外,均与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相
同 。
1 范 围
1.0.1 本规定适用于钢制化工容器设计中的通用性结构。
1.0.2 本规定不包括已有专门标准规定的专用结构或特殊结构(如塔器及换热器等)。
304
设
设 计 压 力 , 1 0 - M P a
2 筒体、封头及其连接
2.1 筒 体
筒体或夹套通常采用钢板卷焊制成,公称直径以内径为准,对小直径容器一般亦可采用钢管作
筒体,公称直径应符合 GB 9019标准规定。
2.2 封 头
2.2.1 中、低压压力容器封头型式应优先采用标准型椭圆形封头,按JB/T 4737 、JB/T 4729 标准 选用。必要时也可采用碟形、折边锥形等封头,并按相应标准选取。
2.2.2 球冠形封头一般只用作两独立受压空间的中间封头或端封头,其各种直径下的使用可参见 图2 - 1,并应按GB150 《钢制压力容器》设计。
容器直径 m
图 2 - 1 球冠形封头的应用范围
2.2.3 直径较大(一般DN4000mm) 的压力容器可采用拼焊封头。
2.2.4 受压容器为满足工艺生产要求采用锥形封头时,无折边锥形封头应按 GB 150《钢制压力容 器》设计,其适用于锥体半锥顶角α≤30°。当α30°时,大端必须用过渡折边;当45 °a≤60° 时,小 端必须采用带过渡段的折边结构。折边锥形封头按JB/T 4738~4739 标准选用。
2.2.5 置于地坪或钢架平台上底部仅承受液体自重的直立容器,可采用平板作为其底封头,封头 厚度由计算确定。
2.2.6 当采用薄平板作为容器的顶盖时,直径 DN≥1600mm 的顶盖一般应考虑设型钢增加刚
性。顶盖厚度及型钢规格应通过计算确定。
2.2.7 直径不大的封头上接管较多时,可采用整体增加封头厚度来提高强度和刚度。
305
2.3 封头的连接
2.3.1 受压的球冠形封头、无折边锥形封头与筒体或法兰的连接角焊缝,必须采用全焊透结构。
2.3.2 当封头与法兰连接时,其直边高度应满足图2-2要求。如标准封头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可
采取:
1 增加直边高度,但最大不得大于标准封头直边高度的1.5倍(非标准的直边高度值在设计
图样的明细表中注明);
2 封头与法兰之间增加短节。
图 2 - 2 封头直边高度
3 容器法兰、垫片、螺栓(柱)
3.1 容器法兰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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