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 20591-1997 化工蒸汽凝结水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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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HG HG/T 20591-97 化工蒸汽凝结水系统设计 技 术 规 定 1997-09-14 发布 1998-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发布 化学工业部文件 化建发(1997)598号 关于颁发《化工厂常用设备消声器 标准系列》等四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单 位: 由化工部有关设计技术中心站组织编制的《化工厂常用设备 消声器标准系列》等四项标准,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名称、编号、组织单位、主编单位 详见附表。 该四项标准分别由各组织单位负责管理,由化工部工程建设 标准编辑中心负责出版、发行。 化 学 工 业 部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表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号 组织单位 主编单位 备注 1 化工厂常用 设备消声器 标准系列 HG/T 21616-97 化工部环 境保护设 计技术中 心站 吉林化学 工业公司 设计院 2 化工机械化 运输工艺设 计施工图内 容和深度规 定 HG/T 20560—97 化工部粉 体运输设 计技术中 心站 化工部粉 体运输设 计技术中 心站 替代 CD 131A2-84 3 改性聚丙烯 厢式和板框 式压滤机系 列 HG/T 21615—97 化工部设 备设计技 术中心站 上海化工 设计院 4 化工蒸汽凝 结水系统设 计技术规定 HG/I 20591-97 化工部热 工设计技 术中心站 吉林化学 工业公司 设计院 替代 CD 00A16-8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化工蒸汽凝结水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HG/T 20591-97 主编单位:吉林化学工业公司设计院 批准部门:化 学 工 业 部 实施日期: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 日 化工部工程建设标准编辑中心 1998 北 京 目 次 1 总 则 ( 1) 2 一般规定 ( 2) 3 系统类型 ( 3) 3.1 开式凝结水回收系统 ( 3) 3.2 闭式凝结水回收系统 ( 3) 4 系统的拟定 ( 4) 4.1 拟定的依据 ( 4) 4.2 拟定的原则 ( 4) 5 系统内主要设备的选择与计算 ( 6) 5.1 疏水阀的选择与计算 ( 6) 5.2 凝结水箱的选择 ( 9) 5.3 二次蒸发箱的选择计算 ( 10) 6 凝结水管道的水力计算 ( 11) 6.1 凝结水管道水力计算的原则 ( 11) 6.2 凝结水管道水力计算公式 ( 11) 7 系统的控制和凝结水品质的监测 ( 14) 附录A 凝结水回收数据表 ( 16) 附录B 本规定用词说明 ( 17) 条文说明 ( 19) 1 总 则 1.0.1 本规定是为贯彻国家的节能政策,降低蒸汽系统的总能 耗,提高蒸汽凝结水系统设计水平,使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灵活、技 术先进、经济合理而制定。 1.0.2 本规定主要规定了化工蒸汽凝结水系统的类型、系统的拟 定、系统内主要设备的选择与计算、系统的控制和凝结水品质的监 测。 1.0.3 本规定适用于化工新建、改扩建工程蒸汽凝结水系统的设 计。 1.0.4 本规定如与国家标准有矛盾时,应以国家标准为准。 1.0.5 引用标准 GB/T 12712 《蒸汽供热系统凝结水回收及蒸汽疏 水阀技术管理要求》 经能[1984]483号文 国发[1982]102号文 HG/T 20521 GJJ 34 《供热系统节能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节约工业锅炉用煤的指 令(节能指令第四号)》 《化工蒸汽系统设计规定》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1 2 2 一般规定 2.0.1 蒸汽供热系统产生的凝结水原则上应加以回收利用。但对 100kg/h 以下的凝结水,回收确有困难,又不经济的,可暂不回收, 但也应采取措施就地充分利用。 2.0.2 蒸汽供热系统产生的凝结水应予回收。但加热有强腐蚀性 物质的凝结水不应回收。加热油罐和有毒物质的凝结水,当有生活 用汽时,严禁回收;无生活用汽时,也不宜回收。 2.0.3 蒸汽供热系统用汽设备,宜采用蒸汽间接加热方式,以提 高凝结水回收率。对间接加热的生产设备,其凝结水回收率不宜低 于80%。 2.0.4 设计新的或改进现有的凝结水系统,应充分利用二次蒸汽 及凝结水的余热,减少腐蚀和环境污染。 2.0.5 对可能被污染的凝结水,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有回收价值 的,应设置水质监测及净化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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