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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行业标准
《航空货运信息规范
第1部分:国内电子运单》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航空货运信息规范 第1部分:国内电子运单》编制工作组
2023年5月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航空货运信息规范 第1部分:国内电子运单》为2022年标准计划外项目,标准编制周期为12个月。该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提出,牵头起草单位为中国民用航空局信息中心。
(二)主要起草单位和编制组成员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信息中心、南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东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东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编制组成员:王卫军、孙立华、杨培颖、杨曼、谭毅新、杨爱平、杨云、赖怀南、李浩、赵振武、邱斌、杨帆、张清春。
(三)标准制定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随着全球化经济加快推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消费结构转型升级,航空货运市场的需求在不断扩大,我国已经进入由传统航空货运向现代航空货运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近年来,我国航空货运虽已取得快速发展,但基础仍然较为薄弱,行业标准化、信息化、组织化程度不高,各主体单位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严重的信息孤岛现象,制约了航空货运行业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整体运行效率有待提升。航空货运标准化建设作为促进行业降本增效、物流供应链建设的焦点,既是克服目前航空物流业发展瓶颈的重要举措,也是“治本”之策。
目前,全国航空货运行业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体系,进一步增加了各主体单位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困难,致使国内电子运单普及相对滞后、业务流程复杂多样。因此,民航行业亟待出台符合航空货运行业发展要求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体系,引导和促进航空物流数据共享机制的形成和良性发展。
通过制定国内电子运单规范,将进一步降低行业各主体单位的运营成本,提升行业整体运行效率,有利于推动航空货运实现绿色发展,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促进航空货运行业数据共享,为智慧物流发展提供有力的标准化支撑。
(四)主要工作过程
1.组建编制组
2020年7月,成立标准编制组。中国民用航空局信息中心作为标准编制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标准项目申报、交流研讨、标准制定等工作。南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东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东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航科院”)等作为参与单位,参与标准制定工作。
2.调研
2021年6月,中国民用航空局信息中心对南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东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调研,明确了国内电子运单信息项和电子格式样例。
3.标准起草
2021年7月至11月,开展标准起草工作。
(1)组织召开研讨会。2021年7月,编制组组织召开标准编制工作研讨会,重点讨论了标准的编写大纲、标准的结构框架以及标准的主要内容,确定了国内主运单信息项、电子格式样例和示意图。
(2)形成标准草案。2021年9月,编制组在反复研讨的基础上,开展标准编写工作,编制形成标准草案,并逐步完善;
(3)形成讨论稿。2021年10月-11月,编制组根据航科院对行业标准计划外项目立项的初审意见,开展了有针对性的研讨工作,并对标准草案进行修订完善,形成讨论稿。
4.立项评审
2022年5月7日,航科院组织召开了标准立项评审会,来自深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顺丰航空有限公司、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东部机场集团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对项目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形成如下专家意见:
(1)建议考虑将货物品名项限制为500字符以内是否能完全符合实际运行;
(2)建议考虑将安检放行信息发送给承运人的必须要性;
(3)建议充分考虑信息的发送方和接收方,尽量全面准确,可考虑以必要标准、附加标准形式逐步完善;
(4)建议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考虑国内、国际流程相关描述的区别,如传输对象中的代理人分为操作代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但是目前国内区分度并不大。
评审专家一致同意项目立项,一致认为项目目标明确、内容全面、方案可行,项目成果对推进航空物流信息互联互通具有重要意义。
5.中期评审
2022年11月2日,航科院组织召开了标准中期评审会,来自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深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等单位的行业专家参会,会上对初稿的中文及英文名称、流程、报文、技术指标等内容进行了讨论。会议形成如下专家意见:
(1)建议将标准的中文名称改为“航空货运信息规范”,同时斟酌英文名称。
评审专家一致同意标准通过中期评审,建议编制组尽快根据专家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
6.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在评审专家的意见建议基础上,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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