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103.1-2010 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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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3.1—2010 白 酒 2010—07—13 发布 2010—08—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103. 1-2010 1 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白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生产 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 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03 103.1 分类名称 食品 酒类 白酒 2.2 产品种类 2.2.1 按产品的发酵工艺分为: 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 2.2.2 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高度酒、低度酒。 2.2.3 按产品的香型分为:浓香型、清香型、米香型、凤香型、豉香型、特香型、芝麻香型、 老白干香型、酱香型、兼香型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白酒 以粮谷为主要原料,用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 蒸馏而制成的。 3.2 固态法白酒 以粮谷为原料,采用固态( 或半固态)糖化、发酵、蒸馏,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 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 具有本品固有风格特征的白酒。 3.3 液态法白酒 以含淀粉、糖类物质为原料,采用液态糖化、发酵、蒸馏所得的基酒(或食用酒精), 可用香醅串香或用食品添加剂调味调香,勾调而成的白酒。 3.4 固液法白酒 CCGF 103. 1-2010 2 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 30%)、液态法白酒勾调而成的白酒。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白酒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白酒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 小型企业。见表 2。 表 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 10000 ≥2000 且< 10000 <2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 明日期的, 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 10781.1 浓香型白酒 GB/T 10781.2 清香型白酒 GB/T 10781.3 米香型白酒 GB/T 14867 凤香型白酒 GB/T 16289 豉香型白酒 GB 18356 茅台酒 GB/T 20821 液态法白酒 GB/T 20822 固液法白酒 GB/T 20823 特香型白酒 GB/T 20824 芝麻香型白酒 GB/T 20825 老白干香型白酒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547 浓酱兼香型白酒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CCGF 103. 1-2010 3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或称量销售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30 瓶,称量销售产品不少于20L。 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 装样品。对称量销售白酒应考虑所抽样品的均匀性和代表性,从贮酒罐的上、中、下不同部 位取样、混匀, 分装成小包装。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000 mL,且不少于 4 个包装单位。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 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 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 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 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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