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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21.1—2010
酱 油
2010-07-13 发布
2010-08-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121.1-2010
酱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酱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酿造酱油及配制酱油。本规范内容包 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
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 (或
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21
121.1
分类名称
食品
调味品
酱油
2.2 产品种类
酱油一般分为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酿造酱油按照发酵工艺可分为两类:高盐稀态发酵酱油(含
固稀发酵酱油)、低盐固态发酵酱油。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酱油
以大豆或脱脂大豆、小麦或麸皮、食盐、水为原料,经微生物酿造而成的一种液态鲜味调味品。
3.2 酿造酱油
以大豆和/或脱脂大豆、小麦和/或麸皮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
体调味品。
3.3 配制酱油
以酿造酱油为主体 (以全氮计不得少于 50%),与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
成的液体调味品。
3.4 低盐固态发酵酱油
以脱脂大豆 (或大豆)及麸皮、麦粉等为原料,经蒸煮、制曲、并采用低盐 (食盐为 6%~8%)固
态(水分为 50%~58%)发酵方法生产的酱油。
CCGF 121.1-2010
3.5 高盐稀态发酵酱油
高盐稀态发酵酱油是指原料在发酵阶段采用高盐度、多水量的稀态制醪工艺,分解熟成后直接
制取或适量稀释滤出的调味汁液。
3.6 烹调酱油
不直接食用的,适用于烹调加工的酱油。
3.7 餐桌酱油
既可直接食用,又可用于烹调加工的酱油。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酱油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酱油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
企业。见表 2。
表 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8000
≥2000 且<8000
<2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
的,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17
GB 2760
GB/T 4789.22 GB/T 5009.11
GB 5009.12
GB/T 5009.22 GB/T 5009.29 GB/T 5009.31 GB/T 5009.39
GB 18186
GB/T 23495
SB 10336
酱油卫生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1 的测定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食品中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的测定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酿造酱油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配制酱油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CCGF 121.1-2010
预包装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
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50 瓶(袋),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 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 。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L,
且不少于 6 个包装单位。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 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
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 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
置。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 生产的酱油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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