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古代民事经济法律的进步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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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中国古代民事经济法律的进步内容 中国古代民事经济法律的进步内容 中国古代民事经济法律是历史悠久的,经历了多次建立、演变及修正,形成了丰富的体系,使民法律从萌芽到成长,由简单到复杂,由散乱到系统,不断有新的法律产生,解决社会发展的问题。总体而言,中国古代民事经济法律的进步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是逐步完善的仲裁制度。古代的仲裁权属于公权力,而后逐渐转变成私权力。《汉书·洪範》中说:“私拆者仲裁决定,有诉讼者,相告遇之”,开始实行私权力仲裁,使村级和地方级仲裁机构已经由法律所承认并得到保护。 二是日益发展的职业与职业权利保障。古代封建社会封建奴隶制度和 农耕社会工匠社会合作体制虽有不同,但都要求职业与职业权利必须经过官方认可和保障。《周礼》中说:“工作者应以修养待仵”,这就意味着劳动者的职业与职业权利已经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在当时是很罕见的。 三是有条理的物权制度。古代法律可以说没有明确界定物权,财物的归属权和使用权也不清楚。《法经》中说:“凡物聚众有共同者也”,意思是把风土聚众属于共有的财物,具有一定的物权归属性。 四是规范金融市场的法律。古代的金融业务不普遍,贩卖经营有相关的规定,但没有规范金融市场,财产货币的流通性也不高。汉代《令》中说:“大夫士以下,当???物状声以销货币,不得以折货币”,即实施“令”制,允许大夫士以下可以凭声令出售货币,这就是开始规范金融市场的第一步。 总之,中国古代民事经济法律的进步内容包括:完善仲裁制度、保障职业与职业权利、有条理的物权制度以及规范金融市场的法律,这些让商业秩序得以稳定发展,造福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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