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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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之 消费者权利 经营者义务 第十九页,共五十六页。 ? 保障安全权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页,共五十六页。 ?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一页,共五十六页。 ? 谢雪芬诉万通大酒店案 原告谢雪芬在被告万通大酒店登记住宿。当晚11时许,谢雪芬从外面返回万通大酒店,在该店四楼走廊里遇到4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其中一男子对其进行调戏、殴打,致其人身受到伤害。在谢雪芬遭受殴打的过程中,有数人进行围观,其中有该店的保安人员及服务人员。尽管谢雪芬大声呼救,却无人出来制止。事后,4名男子扬长而去。谢雪芬被打后去晋江市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综合症,腹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 第二十二页,共五十六页。 ? 谢雪芬因向万通大酒店索赔无着,遂起诉到晋江市人民法院,诉称:其在酒店被打前后长达十多分钟,酒店的总务经理、保安人员及服务员多人皆站在旁边围观,无人上前阻拦,其未得到酒店应有的保护。被告不履行保护住店顾客安全的职责,严重地侵害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关于“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万通大酒店赔偿其医疗费360.70元,交通费300元,住宿费1360元,误工补贴2800元,精神损失5000元。 被告万通大酒店答辩称:原告要求我店赔偿的事实证据不够充分。赔偿的费用有的不是因伤支出的费用,且其受伤是由第三人造成,因此,我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页,共五十六页。 ?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 一、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1、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 2、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 二、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1、消除 内部的不安全因素,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 2、外部不安全因素的防范,制止来自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 3、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 第二十四页,共五十六页。 ?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 一、侵权责任 类型一:经营者的硬件设备等不符合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直接导致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 类型二: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主要是服务管理方面,没有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 ; 类型三:经营者没有制止来自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二十五页,共五十六页。 ? 二、合同法上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进入缔约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保护、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附随义务。 违约责任:某些情况下消费者和经营者可能就安全方面作一些特别的、高于法律法规的标准的约定,或者经营者有这方面的特别承诺。这些约定和承诺在合同成立后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经营者必须履行这些合同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十六页,共五十六页。 ? 侵权责任之直接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直接责任。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构成要件为:(1)有损害的发生(2)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控制范围之内。(3)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4)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 第二十七页,共五十六页。 ? 侵权责任之补充责任 《若干解释》明确了经营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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