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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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ICS XXXXX P XX       SL 备案号:XX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XX-20XX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Water and Hydropower Project Design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PAGE 1 PAGE III PAGE 2 1总则 1.0.1 为在水利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是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1.0.3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必须执行本规范,同时还应与相应的专业技术规程规范配套使用。 规模巨大、地位特别重要的水利水电工程或坝高大于200m的设计,在遵照执行本规范的同时,应进行必要的专门论证。 1.0.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设计标准 2.1 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 2.1.1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按表2.1.1确定。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 表2.1.1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 工程 等别 工程 规模 水库 总库容 /108m3 防洪 治涝 灌溉 供水 发电 保护 人口 /108人 保护 农田 面积 /104亩 保护区 当量经 济规模 /104人 治涝 面积 /104亩 灌溉 面积 /104亩 供水 对象 重要性 年引 水量 /108m3 发电装 机容量 /MW Ⅰ 大(1)型 ≥10 ≥150 ≥500 ≥300 ≥200 ≥150 特别重要 ≥10 ≥1200 Ⅱ 大(2)型 <10, ≥1.0 <150, ≥50 <500, ≥100 <300, ≥100 <200, ≥60 <150, ≥50 重要 <10, ≥3 <1200, ≥300 Ⅲ 中型 <1.0, ≥0.10 <50, ≥20 <100, ≥30 <100, ≥40 <60, ≥15 <50, ≥5 比较重要 <3, ≥1 <300, ≥50 Ⅳ 小(1)型 <0.10, ≥0.01 <20, ≥5 <30, ≥5 <40, ≥10 <15 ,≥3 <5, ≥0.5 一般 <1, ≥0.3 <50, ≥10 Ⅴ 小(2)型 <0.01, ≥0.001 <5 <5 <10 <3 <0.5 <0.3 <10 注:1: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治涝面积指设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指设计灌溉面积;年引水量指供水工程渠首多年平均引(取)水量。 2:保护区当量经济规模指标仅限于城市保护区;防洪、供水中的多项指标满足1项即可。 3:按供水对象的重要性确定工程等别时,该工程应为供水对象的主要水源 2.1.2水库及水电站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所在工程的等别和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2.1.2确定。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属工程的等别按表2.1.2确定。 表2.1.2 水库及水电站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工程等别 主要建筑物 次要建筑物 Ⅰ 1 3 Ⅱ 2 3 Ⅲ 3 4 Ⅳ 4 5 Ⅴ 5 5 2.1.3防洪工程中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按表2.1.3确定。当经批准的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执行。 表2.1.3 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防洪标准/ [重现期(年)] ≥100 <100,≥50 <50,≥30 <30,≥20 <20,≥10 堤防级别 1 2 3 4 5 2.1.4 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排水渠(沟)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按表2.1.4确定。 表2.1.4排水渠(沟)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设计流量/(m3/s) 主要建筑物 次要建筑物 ≥500 1 3 <500,≥200 2 3 <200,≥50 3 4 <50,≥10 4 5 <10 5 5 2.1.5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道、涵洞、隧洞、跌水与陡坡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按表2.1.5确定。 表2.1.5排水渠系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原表4.5.2) 设计流量/(m3/s) 主要建筑物 次要建筑物 ≥300 1 3 <300,≥100 2 3 <100,≥20 3 4 <20,≥5 4 5 <5 5 5 注:设计流量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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