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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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 · PAGE II· PAGE 7 PAGE 34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06-01实施2011-07-26发布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projects(2020年版)P GB 50706—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2-06-01实施 2011-07-26发布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projects (2020年版) P GB 50706—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 PAGE 20· · PAGE 21· 1 总 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利水电工程的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应结合工程情况,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应根据工程设计阶段要求,阐明设计原则,分析预测可能的危险源和有害因素以及相应的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与卫生对策和措施,以及相应的机构设施设置等。  工程设计中所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应按本规范提出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装备的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部分应由国内设计配套。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标志设置的场所及类型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安全标志的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安全色》GB2893的有关要求。(原条文2.0.4条删除) 为预防、减少、消除和控制危险有害因素而建设的永久性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费用可在建筑工程费用中计列;购置的永久性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备、仪器、用品及其安装、率定等费用可在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中计列;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评价、验收等相关费用,以及需要对重大安全生产课题开展研究等项目费用可在独立费用中计列。 3 工程选址及厂区总布置 3.1 工程选址 3.1.1 工程选址,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洪水、地质、地震等自然条件和周边地区社会环境,分析对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危害影响,进行统筹规划。当存在特殊的危害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自然因素,且工程区无法避开时,应进行专题论证。 3.1.2 工程区附近存在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时,应设置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使得劳动者接触限值在允许范围以内。宜将生活区、生产管理区布置在污染源的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3.1.3 工程选址应评价岩体放射性对劳动者安全卫生的影响。地下建筑物场址宜避开对劳动者有放射性伤害的危险环境。 3.1.4 建(构)筑物选址宜避开可能发生山洪、泥石流等灾害的冲沟口地带。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建筑物间安全距离、各建筑物内的安全疏散通道及各建筑物进、出交通道路等布置,应满足防火间距、 消防车道、疏散通道等要求。(原条文3.1.3条移至3.2.2条) 建筑物内的基础廊道、观测廊道、交通廊道等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位置应选择在安全地段或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原条文3.1.4条移至4.8.1条) 观测廊道、交通廊道等廊道内应有照明设施和良好的通风条件。(原条文3.1.5条移至5.3.5和5.4.5条) 交通洞、交通廊道的出入口宜避开泄洪雾化区。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设置安全标志。(原条文3.1.6条移至3.2.3条) 工程范围内人员经常通行、作业的临近高边坡的交通道路、场地等,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原条文3.1.7条移至3.2.5条) 抗震设计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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