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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裸露爆破的盲炮处理 6.9.2.1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再加上封泥起爆;发现炸药受潮变质,则应将变质炸药取出销毁,重新敷药起爆。 6.9.2.2处理水下裸露爆破和破冰爆破的盲炮,可在盲炮附近另投入裸露药包诱爆,也可将药包回收销毁。 第六十三页,共一百二十五页。 (h)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6.9.3.1经检查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6.9.3.2可钻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孔不应小于0.3m。 6.9.3.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6.9.3.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6.9.3.5处理非抗水类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6.9.3.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第六十四页,共一百二十五页。 (i)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6.9.4.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连接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连接起爆。 6.9.4.2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6.9.4.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进一步处理,但应回收雷管。 第六十五页,共一百二十五页。 (j)其他盲炮处理 6.9.7.1 地震勘探爆破发生盲炮时应从炮孔中取出拒爆药包销毁;不能从炮孔中取出药包者,可装填新起爆药包进行诱爆。 6.9.7.2处理金属结构物爆破的盲炮,应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装起爆药包诱爆。 6.9.7.3处理热凝物爆破的盲炮时,应待炮孔温度冷却到40℃以下,才准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装药起爆。 6.9.7.4 凡本节没有提到处理方法的盲炮,在处理之前应制定安全可靠的处理办法及操作细则,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六页,共一百二十五页。 (k) 爆破效应监测 6.10.1 A、B级爆破、重要爆破以及可能引起纠纷的爆破,均应进行爆破效应监测。监测项目由设计和安全评估单位提出,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6.10.2监测项目涉及:爆破地震效应、空气或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爆破噪声、飞散物、有害气体、瓦斯以及可能引起次生灾害的危险源。 6.10.3监测单位应经有关部门认证具有法定资质,所使用的测试系统应满足国家计量法规的要求。 6.10.4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目的和方法、测点布置、测试系统的标定结果、实测波形图及其处理方法、各种实测数据、判定标准和判定结论。 6.10.5重复爆破的监测项目,应在每次爆破后及时提交监测简报。 6.10.6爆破效应监测单位,不应作为本单位承担爆破工程仲裁的监测方。 第六十七页,共一百二十五页。 (l )爆破总结 6.11.1爆破作业单位应在一项爆破工程结束或告一段落时,进行爆破总结。 6.11.2爆破总结应包括: ——设计方案和参数的评述。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 ——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论述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隐患以及防范办法; ——安全评估及安全监理的作用; ——经验和教训,提出类似爆破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建议。 6.11.3 爆破总结资料应整理归档。 第六十八页,共一百二十五页。 六、 露天爆破 7.1 一般规定 7.1.1露天爆破作业时,应建立避炮掩体,避炮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结构应坚固紧密;掩体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有害气体的危害;通达避炮掩体的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 第六十九页,共一百二十五页。 7.2 深孔爆破 7.3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 7.4 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7.6保护层开挖爆破 均不应钻入建基面。 7.7 冻土爆破 7.8 硐室爆破 第七十页,共一百二十五页。 七、地下爆破 一般规定 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时,不应爆破。 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联接线,不应与金属管物接触,不应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铁轨等。 井下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在离炸药库30m~100m区域内进行爆破时,任何人不应停留在炸药库内。 地下爆破时,应在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发布的“预警信号”、“起爆信号”、“解除警报信号”,应采用适合井下的声响信号,并明确规定和公布各信号表示的意义。 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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