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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价值类型不明确。委托书只有对××物品进行价格鉴证,未明确价格形式,是批发环节、零售环节或生产环节,还是成本价、市场价、收益价或处置价。 5、鉴定基准日不确定。 6、缺少标的物必要的有关材料。如车辆鉴证中应提供车辆行驶证、附加费证及基本信息。 7、填写不规范和未加盖公章。被委托单位填写××物价局,应为××价格认证中心。 第二十九页,共五十一页。 二、问题的解决 1、价格鉴证机构收到价格鉴证委托书后,应有专人对委托书进行审查。 2、对价格鉴证标的物描述不清、价格含义、鉴证目的、基准日等不明确及材料不全的价格鉴证委托,应书面通知委托方,要求其明确价格鉴证基本事项和补充有关材料。 3、等等 第三十页,共五十一页。 第五条 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灭失状况进行价格认定: (一)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 (二)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 (四)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辨别基准日状况的; (五)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 (六)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页,共五十一页。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不予受理: (一)被盗财物为人民币、外币、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或其价格办案机关可直接确认的; (二)被盗国有馆藏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 (三)被盗财物已灭失,且不能通过文字、照片等材料全面准确反映被盗财物的品质及价格形成、影响因素的。 第三十二页,共五十一页。 第八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进行实物勘验。 第九条 被盗财物灭失的,不进行实物勘验,必要时可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结合《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有效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 第三十三页,共五十一页。 第九条 被盗财物灭失的,不进行实物勘验,必要时可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结合《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有效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 第十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告知办案机关,由其修改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补充材料或对相关情况予以确认,必要时,可中止价格认定。 第三十四页,共五十一页。 第十一条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常用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等。 根据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类别、状态、价格类型、可以采集的数据和信息资料情况、工作时限等因素,选择一种或几种价格认定方法。采用多种认定方法时,应综合考虑不同方法的测算思路和参数来源,分析每种方法对应结果的市场合理性,最终确定价格认定结论。 第三十五页,共五十一页。 第十二条 具备充分发育的交易市场,能搜集相关交易实例和正常价格信息的,可采用市场法。应选择可比性强且调整因素较少的实例作为参照,相关因素调整时,单项因素修正不应超过20%,综合修正不应超过30%。(有充分发育的交易市场,一定首先市场法,其它方法最好作为辅证)。 第三十六页,共五十一页。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解析 2015.11 第一页,共五十一页。 一、 《规则》出台背景、意义及过程 (一)背景 近年来,盗窃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有了新变化,并愈发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1.新刑诉法的实施和社会民众法制观念日益增强 2.盗窃财物案件中各有关方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更加注重维护自身权益 3.社会舆论提出的观点、看法(天价手机案) 4.现代技术的发展、传统产业的更新、科技含量的提高和产品更新换代速度的加快 第二页,共五十一页。 (二)意义 1.为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办理此类案件提供规范支撑 2.有利于统一盗窃财物价格鉴定的标准和方法 3.提高价格鉴定结论公信力 4.降低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风险。 第三页,共五十一页。 (三)过程 2013年10月进行立项由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具体负责,国家中心鉴定部进行指导。 2014年2月26日下发课题调查通知 随后赴河南、河北、山东等地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各地意见。 于2014年5月形成初稿,召开各地业务骨干及部分省认证中心主任会议,对初稿进行讨论修改。 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2014年6月上报成果。 国家中心根据研究成果起草初稿,征求各地意见,对初稿进行数次修改 2014年11月15日印发了《被盗财物价格鉴定规则(试行)的通知》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页,共五十一页。 二、盗窃罪及其司法解释 (一)盗窃罪 定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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