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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之二:是“逢听必涨” 还是“逢涨必听” 观点:听证会其实就是“涨价会”,只是涨多还是涨少,一次涨还是多次涨的差别。 分析:一是历史欠帐的积累。长期以来,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资源性产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实行带有“福利性”的低价格政策。 二是现实社会结构和利益诉求的多元化。 结论:“逢涨必听”反映了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履行价格监管的职能,这种行政程序的公开、透明的制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通过改革不断完善,不能一棍子打死。 第二十二页,共四十五页。 ? 问题之三:是“消费者代表” 还是“消费者被代表” 观点:老百姓都是不赞同涨价的,参加听证会的绝大多数“听证代表”却赞同涨价,老百姓的意见是不是“被代表”了呢? 分析:价格听证与成本调查监审、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社会公告等一样,仅仅是定价工作一个程序或环节,主要作用是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不能作出是否调价、调价多少的决定。定价机关要同等尊重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根据其意见是否合理可行决定是否采纳,而不是以人数多寡作为是否调价的决策依据。其次,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并不是“代表”。听证会参加人与人大代表不同,不是由不同的利益群体选举出来,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参加投票的。2008年修订的《政府定价听证办法》已明确将“听证会代表”修改为“听证会参加人”。这也是对前些年社会上反映“听证会代表”不具备代表性做出的回应。 结论:听证会不是“决策会”、“投票会” ,而是听取意见、交流情况。 第二十三页,共四十五页。 ? 问题之四:是不是有“猫腻” 观点:近几年不少城市举行了城市供气、供水、供热等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会,出现了参加人举起“反对涨价”的牌子、向主持人投掷矿泉水瓶的现象。有人质疑,听证会是不是有猫腻呢? 分析:不同的社会群体、不同的意见、不同的利益诉求,都要通过听证会这一平台展示出来,自然不会是“一团和气”。即使是同一群体、同一消费层次的人,意见也不可能完全一致。 听证会,就是为了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各方意见不一致是正常的,各方意见一致才是不正常的,听证也就失去意义了。 听证会主持人对持有不同意见的参加人应当一视同仁,对各种意见都给予平等的表达机会;对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采纳都要给出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结论:没有什么“猫腻”,恰恰说明民意表达渠道是畅通的、自由的,同时也要看到现在是法制社会,这种表达意见的方式是不妥的,是不应当被提倡和炒作的。 第二十四页,共四十五页。 ? 建议之一:规范操作 严格遵照《政府定价听证办法》要求规范操作,严禁违反程序,偷工减料,或是“先决策后听证”情况的发生。特别要把住听证人选择这个关口,尽量公开、公正选择听证参加人,尽量减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听证参加人信息库,且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第二十五页,共四十五页。 ? 建议之二:完善方案 提交听证会论证的方案要有弹性和修改的余地,预留修改的地方,或者提交多个方案供听证会论证,切忌提交唯一方案,并且不留修改余地。 第二十六页,共四十五页。 ? 建议之三:写好纪要 听证会纪要不宜统计赞成方案多少人,反对方案多少人,而应把听证会参加人所提意见并列处理,并依据意见是否合理可行,作为修改方案的参考依据,切忌按人数多少作为修改方案的依据。 第二十七页,共四十五页。 ? 建议之四:及时反馈 在价格决策前,应将听证会意见采纳、不采纳的情况、理由、依据,通过公开方式向社会反馈,保护听证参加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监督权。 第二十八页,共四十五页。 ? 建议之五:宣传引导 各省、市、县均要利用召开听证会的机会,主动释疑解惑,进一步消除社会各方面对听证会性质、听证人意见处理、听证人选择、听证会意见反馈等各方面误解,还听证会本来面目。 2009年年末,价格司曾连续撰写六篇文章,引导社会各方面消除对听证会的误解,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第二十九页,共四十五页。 ? 建议之六:完善制度 一个值得尝试的思路: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适时修改《价格法》,将“听证会制度”修改为“听证制度”,将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成本评审会、网上征求意见等都纳入价格听证的范围,大力发展非正式听证,压缩正式听证,进一步拓宽听取意见的渠道,节约行政成本。 第三十页,共四十五页。 ? 价格调节基金 一、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有法可依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现状 三、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第三十一页,共四十五页。 ? 一、法律依据:法律、国务院文件 1998年,《价格法》第四章“价格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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