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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解读】 法律变化导致的价格调整不区分合同价格形式的。 2013版合同在借鉴国内外合同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以基准日期作为标志,自基准日期以后的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条文】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第五十九页,共一百一十四页。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解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则就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减如何计算,可以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2.1条的规定,即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 * 第六十页,共一百一十四页。 关于暂估价项目 【条文】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 * 第六十一页,共一百一十四页。 关于暂估价项目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委派评标委员会成员;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 * 第六十二页,共一百一十四页。 关于暂估价项目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承包人申报、发包人确定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构成自愿招标项目 * * 第六十三页,共一百一十四页。 关于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 第六十四页,共一百一十四页。 关于暂估价项目 【解读】 1、暂估价定义: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2、暂估价项目的产生情形: 第一:发包人不希望该暂估价项目由总承包人来实施 第二:因为项目特殊,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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