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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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均适用本券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置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且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金融企业在对债务作诉诸法律后,如果经过法院调解或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将被视为呆账。 如果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受理或不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也将被视为呆账。 如果借款人因上述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也将被视为呆账。 当金融企业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如果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也将被视为呆账。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如果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也将被视为呆账。如果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也将被视为呆账。 如果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也将被视为呆账。 对于余额在5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XXX为5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也将被视为呆账。 对于余额在1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XXX为1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也将被视为呆账。 如果金融企业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也将被视为呆账。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也将被视为呆账。 银行卡透支款项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也可认定为呆账: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一)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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