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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 ?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第二十九页,共七十七页。 *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七条 ?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页,共七十七页。 *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八条 ?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页,共七十七页。 *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九条 ?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页,共七十七页。 *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第三十三页,共七十七页。 *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十四页,共七十七页。 * 第三十五页,共七十七页。 *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第三十六页,共七十七页。 *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内部审核, 每年一次 管理评审,间隔不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七页,共七十七页。 *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页,共七十七页。 一、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可作为判定依据直接使用,资质认定部门不将其视为超资质认定范围检验检测。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检验检测依据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之内的,检验检测报告上可以不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在能力范围之外的(检验检测依据部分或者全部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之内的),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应注明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 一些长期未明确的问题 第三十九页,共七十七页。 *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第二十六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第四十页,共七十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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