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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新国标讲解及新老国标对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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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建筑物高于 30 m时,尚应采取下列防侧击的措施: 1)应从 30 m起每隔不大于 6 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接闪带并与引下线相连。 2)30 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应与防雷装置连接。 第一百二十六页,共一百九十五页。 第4.2.5条 当树木高于建筑物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树木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 [说明]根据原《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编写组调查的几个例子,雷击树木引起的反击,其距离均未超过2m,例如,重庆某结核病医院、南宁某矿山机械厂、广东花县某学校及海南岛某中学等由于雷击树木而产生的反击均未超过2m。考虑安全系数后,现规定净距不应小于5m。 第一百二十七页,共一百九十五页。 P18页。略去了电子系统SPD的讲解。 第一百二十八页,共一百九十五页。 4.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3.1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也可采用由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混合组成的接闪器。接闪网、接闪带应按本规范附录 B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 10 m×10 m或 12 m ×8 m的网格;当建筑物高度超过 45 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接闪器之间应互相连接。 第一百二十九页,共一百九十五页。 4.3.2 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 1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4.2.1条 2款(管口、管帽)的规定。 2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 1区、 21区、2区和 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自然通风管, 0区和 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装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以及本规范第 4.2.1条 3款(管口长期燃烧)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和天然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除符合本规范第4.5.7条的规定情况外,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第一百三十页,共一百九十五页。 4.5.7 对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的屋顶孤立金属物的尺寸不过以下数值时,可不要求附加的保护措施: 高出屋顶平面不超过 0.3 m。 上层表面总面积不超过 1.0 m2。 上层表面的长度不超过 2.0 m。 2不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非导电性屋顶物体,当它没有突出由接闪器形成的平面 0.5 m以上时,可不要求附加增设接闪器的保护措施。 第一百三十一页,共一百九十五页。 第二款,阻火器能阻止火焰传播,因此,在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中补充了这一规定。 以前的调查中发现雷击煤气放散管起火8次,均未发生事故。从这些事例中说明煤气放散管始终保持正压,如煤气灶一样,火焰在管口燃烧而不会发生事故,故本规范特作出此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页,共一百九十五页。 4.3.3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 18 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 18 m。 第一百三十三页,共一百九十五页。 4.3.4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应和防雷电感应、内部防雷装置、电气和电子系统等接地共用接地装置,并应与引入的金属管线做等电位连接。外部防雷装置的专设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第一百三十四页,共一百九十五页。 4.3.5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顶、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本规范第 3.0.3条 2~4款、第9款、第10款的建筑物,当其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和混凝土层允许不保护时,宜利用屋顶钢筋网作为接闪器;本规范第 3.0.3条 2~4款、第9款、第10款的建筑物为多层建筑,且周围很少有人停留时,宜利用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的钢筋作为接闪器。 2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 4%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当基础的外表面有其他类的防腐层且无桩基可利用时,宜在基础防腐层下面的混凝土垫层内敷设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 第一百三十五页,共一百九十五页。 3、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为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 10 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时,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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