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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增广贤文》
司法考试《法理学》立法体制复习
2017 司法考试《法理学》立法体制复习
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的,立法体制的形式则是
与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的。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
2017 司法考试《法理学》立法体制复习内容,欢迎阅读!
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
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规
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享有立
法权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
从广义上讲,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可以
划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国家
立法权是由一定的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带全局
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最高立法权。地
方立法权是由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
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
层次的。行政立法权是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
国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地方行政立法权又可分为不同的层次。授
权立法权,又称委托立权或委任立法权,是有关的国家机关由于立法
机关的授权而获得的、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进行立法的一种附属立法
权。
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的,立法体制的形式则是
与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的。由于国情的不同,世界各
国的立法体制呈现出多样化现象 ,主要有一元制、二元制两类。
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
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在
我国,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
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的部
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论语》
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上云卷云舒。——《洪应明》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
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 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省、自治区 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 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 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
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此外,按照“一国两制”的 原则,特别行政区
实行的制度(包括立法制度)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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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
司法考试最重要的特点是规律性很强,重点非常突出,即大约 80%
的知识点是每年反复考核的,而这些重点内容又只占大纲内容的 30%
左右。从理论上说 ,只要掌握了这些重点 内容 ,就一定能通过考试。
可见 ,司法考试的复习是一 门 “放弃的艺术”,考生可轻视甚至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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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定重要考点,和如何牢固掌握重要考点,并
且能在考试中正确运用。重要考点的确定有两个最有效的途径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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