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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马铃薯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所涉及到的保险合同由投保单、投保分户清
单、保险单、承保分户清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本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
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
织、农业企业、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马铃薯,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
标的(以下统称“保险马铃薯”),投保人应将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马
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符合当地种植技术操作规程,出苗正常;
(二)规模经营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种植面积有相关部门
出具的材料证明。
第四条 保险人应加强承保前的验标审核,下列情形下的作物不
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蓄洪、行洪、滞洪
区内的马铃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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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保险马铃薯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 (政府行蓄洪除外)、
内涝、风灾、雹灾、高温、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
山体滑坡、火灾等意外事故,重大病虫鼠害、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造
成保险马铃薯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且损失程度
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
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三)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等外部环境污
染事故。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种子、化肥、农药等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保险人查勘前,被保险
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马铃薯,种植或改种其它作物导致的损失。保
险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查勘的除外;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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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保险金额依据保险马铃薯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
成本确定,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保险
马铃薯单位保险金额,水地为800 元/亩,旱地为300 元/亩,并在保
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期间根据保险马铃薯的生长期(从出苗起,到开始
收获止)确定,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收获或改种其他作物,则该部分保险马
铃薯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审核确认保
险马铃薯的投保面积。本保险合同一经生效,保险人不得以保险马铃
薯不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条件而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赔偿。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
款的内容,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对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赔偿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
务”章节中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
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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