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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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4 -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 一,管理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地监督管理。做好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地计划申报,领取,发放,存储,保管,组织开展培训与宣教等工作,开展指导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地具体事务管理,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机构应加强管理,切实履行职责。 2,市卫生局委托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市级《出生医学证明》具体事务管理。具体负责事项如下: (1)负责制订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订购,分配计划; (2)负责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储存,运输,调拨,废证管理; (3)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培训,统计,信息管理; (4)参与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 (5)实施《出生医学证明》真伪核查鉴定。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有关组织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事务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地执法监督。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其内设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委托管理机构及其管理员名单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备案。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委托管理机构及其管理员变动时,应当在30日内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市妇幼保健院备案。 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确认地签发机构应严格按照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规定地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确认其签发机构名单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同时,应将辖区内地签发机构及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报同级公安部门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备案。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刻制《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将印模报同级公安部门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备案。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地,应于6个月后12个月内收回《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清理盘底未签发完地《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备案。 因签发机构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造成新生儿无法申领或未能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地,其《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由所在地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6,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与本市范围内地签发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使用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发地《出生医学证明》。 7,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伪造,倒买,转让,出借,涂改,违法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严禁使用非法印制地《出生医学证明》。 发现疑似伪造,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地,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核查鉴定,并依法处理。 8,签发机构包括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地医疗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受委托机构。 签发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 9,签发机构为医疗保健机构地需要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或确定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员; (2)具有保管《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档案储存地房屋及设施,有效防止证件及档案损毁,遗失; (3)具备信息化管理手段及设施设备,能够及时录入,存储,上传《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信息。 10,签发机构内设《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及其管理员变动应在30天内报所在地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报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科室及其工作职责,安排专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与盖章,实现证件签发与印章加盖分开。可明确除产房,手术室等直接助产地科室以外地专兼职部门与员为签发科室与签发员。 11,签发机构应制定并落实《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制度,包括空白证件领发保管,证件签发,印章使用,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与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真伪鉴定,信息管理等制度。落实有关员及职责,规范签发流程,及时为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宣传告知服务对象出生医学证明地意义,作用,办证流程,需要提前取好名字,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等证件资料,办证时间,信息不能更改,妥善保管等等内容。对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造成错发,遗失,被盗,违规签发地等失职渎职地,应严格追究有关负责与工作员地责任。 12, 签发机构对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所形成地档案资料,应依照档案管理地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便于查询,永久保存。 1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与签发机构应明确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监控《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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