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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
收费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
序,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避免恶意竞争和价格欺诈行为,
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
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
代理服务收费及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
则,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严格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中不得将应
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给中标企业之规定,规范工
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服务内容包括 (不限于):招标代理机构
接受委托提供招标前期咨询、招标方案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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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的编制、发售、澄清及答疑、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发
布、组织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协
助定标、中标结果发布,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签订等。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
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并按委托合同要求完成委托工作内
容而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在大量
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统计、分析、测算和论证,制定并公
布 《内蒙古自治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作为内蒙古自
治区招标代理服务计取费用的指导性依据,实际收费以招标代理
机构与委托方依法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约定为准。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方法
第七条 本指导意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
法计取。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
见》为基准价格,以每个中标通知书的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具
体收费金额委托双方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难易程度、市
场供需状况等具体情况在上下浮动为20% 的基准价格幅度内协
商确定。
第九条 同时为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招标代理
机构,应委托方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须另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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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收费标准参照相关工程造价咨询服
务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PPP项目等招标代理服务,应根据
实际情况另行约定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服务超出本指导意见所指范围的, 如
合同咨询或其他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人就所增加的工作
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三章 招标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
设协会将通过相关服务平台建立招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
度,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严
禁违反规程标准或合同约定,以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巧立
名目、强制收费、串通价格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相关单位及个人如发现失信行
为,应积极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反映。协会应引导招标
代理机构诚信经营,加强自律,对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招标代理
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
(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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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网
站、内刊、简报等形式通报;
(四)取消评选或推荐先进企业资格;
(五)必要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戒。
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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