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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东营天澄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溴素厂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隐患分级和分类、 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3.1 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规章、标准、 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 人 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
a) 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b)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 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3.2 一般事故隐患
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3 重大事故隐患
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 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厂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 基本要求
4.1 健全机构
我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小组,厂长对我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车间主任对所分管车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
4.1.1厂长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每月至少亲自召开一次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会议;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解决各类隐患;
4.1.2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厂长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
4.1.3安全科
a)建立与保持本细则;
b)贯彻落实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
c)监督检查、 考核各车间科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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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对厂级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跟踪督促治理;
e)向上级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有关信息。
4.1.4 安全科
a)组织、监督各单位建(构)筑物的隐患排查治理。
b)组织、监督各单位设备设施、生产工艺、防爆电气、安全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 的隐患排查治理。
c)对相关部门、单位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提供技术支 持。
4.1.5 各车间及其他科室 a)贯彻与执行本细则;
b)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并负责具体实施;
c)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认真登记《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作业人员通报。
4.2 完善制度
我厂应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 进一步 健全完善隐患自查、自改、自报、 考核的管理机制, 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体系, 落实从 厂长到每位员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配套奖 惩制度,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形成激励先进、 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 确保治理措 施的落实。
4.2.1 组织培训
我厂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全体员工对本单位的隐 患排查治理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4.2.2 全员参与
我厂从基层岗位人员到厂长,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 使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生产经 营活动全过程,成为我厂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
5 工作内容
5.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我厂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以各类风险点为基本 单元,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编制该排查单元 的排查清单。其中包括:
与风险点对应的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等信息, 参见附录A。
排查内容应包括工程技术、 管理措施、 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全部控制措 施。
5.2 重大隐患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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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无法立即整改排除, 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并经过 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我厂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2)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3)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 行。
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 要求。甲、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 仓储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交 通要道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
5)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 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 系统。
6)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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