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法培训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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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用行政强制措施 (一)什么条件下可以用强制措施 【路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 针对下列违法行为,路政机构可以实施扣押车辆或工具、强制拖离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路政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 (二)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后,违反规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经路政机构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三)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后,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四)故意堵塞超限运输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 (五)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 (六)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七)以其它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八)违法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1、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并当场交付《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8、制作《交通执法现场笔录》; 9、《交通执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10、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交通执法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情况紧急的特别规定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上一条第2至10的程序,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补办批准手续。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三)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扣押决定,立即退还所扣押财物: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 4、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扣押措施的情形。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解除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取回被扣押的财物的,应当在《退还扣押财物清单》上签收。 二、运用行政强制执行权 (一)什么条件下有强制执行权 1、直接强制 【路政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 针对下列违法行为,路政机构有权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1)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3)经依法扣押车辆或工具后,在3个月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缴纳罚款决定的。 什么条件下有强制执行权 2、间接强制 【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 针对下列违法行为,路政机构可以实施加处罚款、代履行的间接强制执行方式予以执行: (1)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缴纳罚款决定的,路政机构可以加处罚款; (2)当事人逾期并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路政机构作出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责令补种等可替代性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公路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路政机构可以实施代履行。 (二)路政强制拆除的程序 第十九条【强制拆除的程序】 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审查批准。制作《公路路政行政强制审批表》,提出拟采用行政强制执行拆除的处理意见,报路政机构负责人批准; (二)催告。制作送达《公路路政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促当事人履行拆除决定,告知不履行拆除决定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路政机构催告的期限为10日; (三)发布公告。在向当事人进行催告的同时,同期发布公路路政行政强制执行公告,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公路路政行政强制执行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日;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五)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六)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和发布公告,当事人在3个月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建筑、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送达《公路路政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七)实施路政强制执行。制作《公路路政行政强制执行笔录》; (八)公路路政行政强制执行完毕,制作《结案登记表》。 (三)加处罚款(?)、拍卖抵缴罚款的程序 1、催告。 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5、送达决定。??????? (四)代履行的程序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其他行政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且有明文规定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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