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建议书(式样).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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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意见书 编号:〔年份〕+序号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名称): 经查, (医疗机构)存在如下不良执业行为: (不良执业行为描述参照《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至十三条内容列举) (附相关材料) 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至十三条、款、项),请你单位按照规定对其行为给予记分。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留存,一份受委托机构留存。 附件2 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编号:〔年份〕+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不良执业行为: (不良执业行为事实的具体描述) 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至十四条、款、项)规定,对你单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如对本次记分存有异议,可向记分机关依法依规进行申诉。 特此通知。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份留存登记机关,一份交当事人。 附件3 山东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建议书(式样) 编号:〔年份〕+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你单位因不良执业行为在本校验周期内已累计记分分。依据《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已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请切实加强管理,增强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警示提示: 依据《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或持有备案(凭)证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12分(或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25分或校验期内累计记分≥70分),将取消医疗机构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接受法律法规培训。 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18分(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累计记分≥80分),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给予医疗机构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间除急诊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服务,不得收治新病人,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给予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已通过等级评审的医疗机构,按照“未定等”管理或重新核定级别。 特此告知。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建议书一式两份,一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留存,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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