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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53-202X
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
残留放射性水平规定
Regulation for Residual Radionuclide Activity Levels
in Soil of Decommissioning Site of Nuclear Facility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我国核设施退役后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水平确定的剂量准则和主要核素筛选水平等技术内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0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与原HJ 53-2000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
改动外,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的题目改为“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水平规定”;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管理要求,结合国内外辐射防护必威体育精装版要求,
修改了退役终态的剂量准则;
——根据我国土地使用管理规定和退役实践,修改了退役后土地使用的主要场景,并根据使
用场景,给出了退役后土壤中残留放射性筛选水平;
——对主要的残留放射性核素进行了筛选,增加了部分核素;
——删除了原标准的附录A ;
——删除了原标准中有关行政管理性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 53-2000 )
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本标准自202X 年XX 月XX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ii
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水平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核设施退役场址的开放使用,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场址的开放使用可参照执行,
不适用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场址的开放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本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50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J/T 1191 推导退役后场址土壤中放射性残存物可接受活度浓度的照射情景、计算模式和参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残留放射性水平 residual radioactivity level
场址退役后,依据场址的开放目标允许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水平。
3.2
有限制使用 restricted use
对区域的使用由于辐射防护和安全的原因而受到规定的限制。
3.3
无限制使用 unrestricted use
对区域的使用不再存在任何以放射性为依据的限制,但可能存在其他限制。
3.4
筛选水平 screening levels
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等于或低于该值时,继续开展清
理活动可能不具有正当性。
3.5
农用地 agricultural land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1
3.6
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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