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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新电商“三同”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pdfVIP

杭州市新电商“三同”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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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新电商“三同”示范企业 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 新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 〔2022〕34号) 有关要求,为推动我市新电商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线上 线下深度融合,减少 “电商专供版”,打造一批质量基础扎 实、品牌效应大、社会信誉良的 “同款同质同价”(以下简 称 “三同”)的示范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认定办法所称 “三同”,是指线上销售所有商 品与线下销售商品具有同样的型号 (款式)、同样的价格、 同样的质量及服务保障。 “三同”企业应是所售商品制造企业的销售公司或品牌 指定官方旗舰店,代理、经销类企业不在此范围内。 第三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全市新电商“三同”示范企 业 (以下简称 “示范企业”)的示范认定和服务指导工作; 各区、县 (市)商务部门负责示范企业的初审推荐和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认定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三年以上、依法纳税并提供 完税证明,三年内未发生环保、安全生产、税务、劳资、融 资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且无刷单炒信、 虚假宣传、侵权售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违背公序良俗行 为。 (二)企业需拥有或长期合作委托线上渠道 (网站、客 户端、APP、小程序、第三方线上平台等)售卖商品,且有 线下实体 (门店、商铺、入驻商超、无人店、无人售卖柜等) 销售渠道,开展面向消费者的零售经营活动;企业通过线上 销售渠道产生的销售收入占同期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30%,或企业通过线下渠道产生的销售收入占同期企 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三)企业的线上线下营销方式、商品质量保障、交易 模式、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较为成熟,相关业务在同行业 中处于先进水平,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明显,有利 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 (四)企业组织构架科学,人才、设备、技术、资金优 势突出,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管理严 格;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产品合格率、市场 销售占有率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 (五)企业所有在售商品均通过线上线下全渠道销售, 不存在“专属网销批次”或“线上线下同款不同型号”情况, 商品所有销售终端售价需一致。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报示范企业时,至少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新电商 “三同”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 (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业 务开展情况和开展 “三同”工作具体举措) (三)申报市新电商 “三同”示范企业承诺书 (四)营业执照等 (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在售商品各渠道终端零售价格、成交数量清单 (七)其它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证实性材料包括:产品和各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 件,产品合格率情况通报,顾客满意度调查报告,近3年获 得的国家、省、市级荣誉的证书复印件等。证实性材料需附 材料清单目录。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实行区、县 (市)商务局初审推荐、市商务局复审并 组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批准公布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 示范企业每年评选一次,8月底前完成申报。 第八条 申报企业向所在区、县 (市)商务局提出认定 申请,区、县 (市)商务局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局。市商 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向社会公示后批准公布,授予 “杭州市新电商 ‘三同’示范 企业”称号。 第五章 管理 第九条经认定的示范企业,按政策予以相应支持。 第十条示范企业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的, 或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报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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