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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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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188—2021 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Radiation protection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nuclear medicine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HJ 1188—2021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 律法规,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核医学的辐射安全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包括总则、选址和布局、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和防护、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辐射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辐射防护协会、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 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苏州大学、首都医科大 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山 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华克医疗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 年9 月6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 年11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ii HJ 1188—2021 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利用放射性药物开展临床核医学诊疗、实验研究以及放射性药物制备活动中 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核医学工作场所的设计、建设及开展核医学相关活动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核医学 nuclear medicine 应用放射性核素或放射性药物进行诊断、治疗疾病以及进行医学研究的学科。 3.2 放射性药物 radiopharmaceutical 用于疾病诊断、治疗或临床研究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标记化合物。 3.3 医疗放射性废物 medical radioactive waste 在核医学活动中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的气态、液态和固态废物。 3.4 衰变池 decay pool 用于收集、贮存、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容器,放射性废液在该容器中自然衰变。 4 总则 4.1 一般要求 4.1.1 医疗机构应对所开展核医学活动的辐射防护与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实现保护辐射工作人员、公 众和环境的目标。 4.1.2 医疗机构应对拟开展的核医学活动进行正当性判断,确保实施的活动都是正当的。 4.1.3 规划、设计、建设核医学工作场所和开展核医学活动的过程中,遵循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使 1 HJ 1188—2021 得核医学活动涉及的相关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到照射的人数和受到照射的可能性保持在可合理达到 的尽量低的水平。 4.1.4 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工作场所应实行分级管理。 4.1.5 开展核医学活动的辐射工作场所应划分出控制区和监督区,合理布局工作场所,规划好人流、 物流、气流路径,妥善收集、暂存和处理核医学活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4.1.6 医疗机构应对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进行定期的辐射监测和评估,证明采取的 辐射防护与安全措施的合理性。 4.1.7 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制定恰当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 作安排,有效防范辐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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