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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富锦市锦西灌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黑龙江省富锦市锦西灌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 言
黑龙江省富锦市锦西灌区工程位于黑龙江省富锦市西部,行政区隶属于富锦
市锦山镇、头林镇、上街基镇,地理坐标为东经131°30′~132°37′,北纬46°48′~
47°14′ 。灌区北靠松花江,东至幸福灌区与富锦支河下段;南至外七星河与友谊
农场相望,西与二九一农场相邻。灌区总土地面积 177.42 万亩,灌区范围内现
有耕地面积151.6 万亩。灌区设计灌溉面积110.33 万亩,其中改善灌溉面积52.01
万亩、新增旱改水灌溉面积58.32 万亩。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于2016 年8 月编制完成了 《黑龙江省富
锦市锦西灌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规,锦西灌区工程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据此,建设单位委托我院承担锦西灌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工作。接到任务后,我院按照国家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多次深入现场,对工程区的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进行了深入调查,并
分别委托东北林业大学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开展了评价区
域陆生生态、水生生态调查与评价专题研究工作。按照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工作。在此基础上,
我院结合工程分析,完成了环境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工作,
于2016 年10 月编制完成《黑龙江省富锦市锦西灌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中,得到了富锦市人民政府、环保局、水务局、发改
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的大力支持
和协助,再次一并致以诚挚的感谢!
1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富锦市锦西灌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1.1.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16 年9 月1 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2 月28 日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年8 月29 日第二次修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 年3 月1 日起施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 年4 月24 日修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 年3 月修订);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 年8 月27 日第二次修正);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8 月28 日第二次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7 月2 日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 年12 月28 日第四次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 年4 月24 日第二次修正);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 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 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 号);
(16)《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 号令,自2016 年7 月1 日起施行);
(17)《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15 年10 月22 日通过);
(18)《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6 年2 月8 日);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1 年1 月8 日修订);
1.1.2 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 〕37 号);
(2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 〕17 号);
(3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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