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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轿车轮胎》等 44 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
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9 〕14 号),项目计划编号Q-339 ,归口单位为工
业和信息化部,项目名称为《机动车和挂车回复反射装置》。2.标准起草人员
(二)主要起草过程
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关于做好强制性标准(含计划)整合精简结论后续落实
工作的通知(工科函〔2017 〕464号),启动了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精简整合申报工
作,其中涉及到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了《机动车回复反射器》(GB
11564)、《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GB 19151 )、《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GB
23254 )、《车辆尾部标志板》(GB 25990 )共四项。2019年4月,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正式下
达了标准项目修订任务计划,计划Q-339,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牵头
成立的标准起草项目组。组建原则综合考虑到标准技术的先进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所
以主要相关检测机构、生产企业、整车企业和研究机构共同参加修订。
2019年9月,标准起草工作组天津召开项目启动首次会议,会议讨论了标准修订原则、
结构框架,落实标准修订具体计划、工作内容、责任单位、时间节点。
2019年12月,标准起草工作组在成都召开会议,会上介绍了标准当前的草案文本,并
和参会的灯具企业、光源企业和整车企业对文本进行了讨论。
2020年7月,标准起草组通过网络召开了标准研讨会,与会代表仔细地对“工作组讨论
稿”进行了讨论、推敲,对具体条款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
2021年5月,标准起草组在天津召开标准研讨会,与会代表对完善的“工作组讨论稿”
再次进行讨论、推敲,会议达成如下事项:讨论完善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
见稿”经标委会审核通过后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及理由
(一)编制原则
1、规范性原则。本文件的在编写过程中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 GB/T 20001.10-2014 《标准编写规范 第 10 部分 产
品标准》等相关标准给出的规则起草;
2 、科学性原则。本文件在编写过程中,贯彻《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
了行业内相关领域的现行标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吸收和听取汽车主机厂、相关产品生
产企业和检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标准的技术指标充分调研了国内、国际标准法规的要求,
1
标准的关键项目和关键指标均有参考来源或经过试验验证及专家论证。
3、协调性原则。本文件的在编写过程中充分贯彻《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
信息化部令第 50 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 年第 1 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
准入审查要求》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 )的要求,同时积极参考 UN
Regulation No.150 法规的要求。
4 、广泛性原则。本文件在编写过程广泛考虑了各种前照明灯具类型产品的要求和业内
的试验方法,标准的适用范围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在确保满足准确度要求和科学合理的前提
下,充分考虑我国产业发展的现状。
(二)主要修订技术内容的确定和依据
1、关于“标准名称”(第1 章)
由于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以下简称反射器)、车身反光标识(以下简称反
光标识)、车辆尾部标志板(以下简称标志板)、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以下简称三角牌)的
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因此标准名称更改为“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
2 、关于“术语和定义”(第3 章)
整合标准给出的“术语和定义”分三类:第一类是为方便标准使用者正确理解机动车回
复反射装置的覆盖产品范围和覆盖产品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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