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等收入可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吗?.docVIP

会计实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等收入可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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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即征即退等收入可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吗?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中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多种形式,企业取得了增值税的优惠款之后,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呢?很多企业的对此有疑惑。 对于收到的增值税款项首先要明确知道属于财政性资金,其次要分析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第三符合条件的还需要税局的认可。 对于财政性资金的范围及与所得税的关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中明确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该文件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税款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那么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范围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企业取得增值税退税款符合上述的三个条件,那么就可以报经税局批准,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收入符合条件,但是企业没去税局办理审批手续,那么税局报税系统中是不认可的,在汇算清缴时无法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只能计算缴纳所得税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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